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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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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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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争议请求权及救济释答2008-09-16 19:24甲系乙公司员工,2003 年甲根据乙公司(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任务设计完成了某换热器产品同年 9 月,乙公司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 年 9 月取得专利权甲系该专利的设计人乙公司在甲设计完成后即支付甲奖金 30000 元自 2003 年至今,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甲向乙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报酬乙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甲奖金,奖金就是报酬,甲无权再向乙公司请求支付报酬 [争议] 争议一:奖金与报酬有无区别?争议二:甲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请求给付报酬?报酬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争议三:如果甲有报酬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的途径有几种? [释答] 1.对争议一的释答 《专利法》(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 16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4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2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500 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 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第 75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 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同法》第 326 条第 1 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此外,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55 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29 条、30 条对奖励也进行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奖励是单位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是指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通称为发明创造人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74 页 给予的物质鼓励;报酬则是单位取得专利权并实施后,根据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物质报酬两者除了均是法定制度外,在其他方面的区别是相当明显的具体表现在:其一,取得的 时间不同奖励是在专利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酬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即取得专利权及实施发明专利后其二,支付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奖励是一次性的;而报酬则不是一次性,其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支付报酬经双方协商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后句其三,支付金额不同奖励根据专利权的不同,有不同的标准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2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500 元;报酬根据专利权实施的方式不同,也有不同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职务发明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的标准根据专利权的不同,又有不同的标准,即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所得利润纳税后不低于 2%,外观设计则为 0.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报酬为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综上,奖励与报酬是完成不同有一种 观点 认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包括两类,即奖金和报酬。

      黄赤东、刘稚主 编:《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41 页 这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由此也可以得出乙公司以已支付奖金, 奖金就是报酬的观点亦不能成立乙公司在甲完成设计任务后,即支付了 30000 元,该款项尽管是以奖金的名义发放给甲,但从性质上看应当属于奖励的性质而且不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数额 500 元,应当是合法的 2.对争议二的释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仿佛甲没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报酬因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第 76 条,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事 业单位,不包括非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7 条规定:“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这里的“参照执行”是指在无其他法律规定、约定的情况下予以执行,即如果中国其他单位,包括 诸如乙公司这种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方式,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有其他约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则也应当《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办理。

      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乙公司与甲有约定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向甲支付报酬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 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3 页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5 条,《合同法》第 326 条第 1 款,报酬请求权的基础有二:一是合同请求权即当事人约定支付报酬, 单位不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合同向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二是法定请求权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请求权,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向单位主张报酬请求权在两种请求权,第一种请求权优先适用,只有没有第一种请求权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第二种请求权另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请求权中的报酬数 额不受法定数额的限制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或者低于法定的标准此外,在适用法定请求权时,要特 别注意其适用条件,即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的利润或者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使用费为了保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在 诉讼中应当由单位提供证据来确定报酬计取基数,如果单位拒绝提供,可以以 评估价作为计取标准 3.对争议三的释答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9 条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不愿意通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7 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因奖励、 报酬纠纷案件的司法保护途径提供了依据。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支付报酬协议中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也是解决当事人报酬争议的救济方式由此,报酬争议请求权的救济方式有三:行政调解、仲裁和诉讼有观点认为支付发明奖金和报酬是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义务黄赤东、刘稚主编:《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43 页由此推论当然得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发生报酬请求权争议,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因职务发 明创造用人单位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是专利法和合同法上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而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无 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以,上述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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