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pdf
9页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电子电气产品”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电子废弃物”(E-waste或 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onicElectronicsEquipment,WEEE)又称为“电子垃圾”,电子电气产品在达到使用寿命后就报废成为了电子废弃物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和电子电气设备的广泛应用,电子废物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垃圾发达国家经济水平高,电子电气产业起步早,更早地面对了电子废物所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法规、政策也更早面世借鉴吸取其他国家立法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是完善我国立法,防治电子废物污染,实现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打破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20 年代 90 年代中初期欧洲各国开始对电子废物立法,90 年代末期亚洲的日本、我国台湾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而亚洲的大部分国家和美洲国家在专项立法方面落后于欧洲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生产者延伸责任”一词是最早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的托马斯 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 1988 年提交给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最早提出的,报告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
欧盟把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欧盟的定义此政策的目标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9 页 -是鼓励生产商通过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更改,在产品寿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即生产、使用和使用寿命终结后),努力防止污染的产生,并减少资源的使用规定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各方责任如下:1)生产者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2)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旧家电经销商不得销售未经处理企业检测、标识的旧家电。
3)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将回收的废旧家电交售给处理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9 页 -企业,与处理企业签定委托回收协议,严禁拆解、拼装并自行销售4)处理企业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回收的废旧家电进行分类检测对经测试、维修后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的,应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出售给旧家电经销商或在旧货交易市场上销售废家电应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烧等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处理废家电,处理过程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人员健康的要求对涉密的废旧家电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5)消费者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或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具体到各国:A 欧盟制定了与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相关的三大绿色环保法规:WEEE(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RoH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 EuP(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WEEE 与 RoHS 指令是具体的实施措施,而 EuP 指令是框架性指令WEEE 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做了相关要求,明确生产商的延伸(责任;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设备某些危险材料 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 和聚溴二苯醚PBDE 的使用,而 EuP 指令除了包含电子电气产品,还覆盖所有使用固体燃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9 页 -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产品,对用能产品提出环保要求。
三个绿色环保法规引入生命周期理念,要求(节能环保贯穿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 产品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以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目前欧盟各国建立了相关的回收管理体系,由各政府监督EPR 体系的运作,以及核查相关法定回收率的执行情况比如德国在其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循环法令(ElektroG)中规定生产商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义务、票据清算中心与职能机构的职责,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B 日本电子废弃物EPR 体系:日本电子废弃物EPR 体系包含两种模式,即独立和集体EPR 模式并存电子废弃物得以合理分流,属于协作型EPR体系1)品牌生产商合作回收并处理其废弃物独立承担责任指市场份额较大的家电生产商分成a、b 两组,分别回收处理其电子废弃物a 组:利用现有的处理商能力,目的是达到法定要求;(包括东芝、松下)b 组:联合建立处理厂,目的是追求更高的资源化率;(三菱、三洋、索尼、夏普)(2)集体 EPR模式而市场销量较小的家电生产商则委托家电协会(AEHA),全权代其履行回收和处理责任,无厂商认领的“无主”家电由家电协会管理零售商、城市废弃物管理机构和家电协会(AEHA)分别设点回收废旧家电,并按规定收取回收处理费。
回收处理费由生产商或家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9 页 -电协会指定消费者在转交电子垃圾时付费并获得缴费票据,最终家电协会通过邮局或零售渠道汇总回收票据和处理费,进而转移给生产商;生产商负责其废旧电器的拆解和处理消费者支付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于支付物流运输和处理成本电子垃圾处理费票据包含以下信息:缴费日期、用户信息、回收单位信息、电子废弃物送往哪个收集点及产品型号和生产商信息该票据便于处理商统计各种废弃物的数量和重量目前日本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系统运作稳定,环保与经济性较好尤其是B 类厂商联盟形式的处理效果值得借鉴C 德国“竞争+集体”的 EPR回收处理模式:德国电子废弃物EPR 体系属于竞争模式,系统中没有生产商责任组织PROS 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管理生产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处理厂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运输和处理责任处理商在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电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因此形成相互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处理费用降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循环系统涉及的各类成本包括回收、分类、拆解、处理等领域统计表明,管理费用占20%,运输费用占 50%,注册费用占 5%,处理费用占 25%。
德国电子废弃物法规定生产商承担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但允许生产商将该费用转移给消费者生产商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济责任的方式可分为两种:独立承担延伸责任形式与集体分摊延伸责任形式德国所采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分摊方式是典型的集体分摊责任形式,只有包装材料等短生命周期的产品采用独立承担责任形式方式 1:生产商集体承担经济责任尤其是针对历史垃圾、“无主”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9 页 -废弃物 2005 年 8 月 13 日之前销售的产品按照生产商当年的市场份额分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总费用(通常采用重量来衡量),该方式是典型的集体承担经济责任方式 2:生产商按照其产品在回收量中的比例支付处理费(对新垃圾,2005 年 8 月 13 日以后销售的产品)德国现有的回收和物流运输责任为集体承担方式,所有各类电子垃圾统一回收,不分品牌和厂商生产商出于成本考虑,将相关的物流和处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此承担方式允许厂商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但缺乏对厂商进行环保设计的激励作用D荷兰电子废弃物EPR 体系;与瑞士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相似,荷兰也建立了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
家电生产商完全委托两个 PROS代为履行回收和处理责任消费者(个人和企业)交纳回收处理费,这些处理费汇总到PROS,并用于支付汇集点和处理商两个厂商责任组织(PROS)NVMP(荷兰金属及电子产品回收协)和 ICT(信息及通讯产品协会)的收费方式有差异,收费方式的不统一也是导致两个 PROS存在的根本原因:(1)对于白褐色废旧家电,消费者在购买时支付直接的回收处理费(Visible Recycling Fee),与价格分开单立,不分品牌这种预付的处理费形成一个基金,由 NVMP 管理据欧盟法规规定,该项 VRF 会持续到 2011 年,之后会采用非直接的处理费;(2)而对于信息及通讯产品ICT 产品则向消费者收取间接回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9 页 -收处理费(Invisible Recycling Fee),处理费整合在价格中,主要有两个原因,不愿意建立基金ICT 生产商希望产品链的灵活性,而且 ICT 产品的处理费较难确定2002 年底前,IRF 的计算式基于处理的废旧家电的重量,之后以生产商的市场份额为计算基础对于白褐色废旧家电的物流费用占总费用的40%,而对于 ICT 废弃物,物流运输费占总成本的 50%。
NVMP 使用直接固定的回收处理费Visible Fee,不收加盟费,目前,NVMP 有 4 个处理商,7 个处理厂址;ICT 有 1 个处理商和2 个厂址NVMP 的处理商对收集的白色褐色家电不分品牌进行统一处理(2002 年前,按品牌进行统计废旧家电量)除了和PRO 有合同外,某些处理商还和生产商有直接的处理合同,接受生产商的委托处理试用品和废品ICT 实用间接回收处理费,根据电子废弃物的重量分摊处理费,处理商每月寄给厂商处理费单据2003 年后,收费制度改为基于市场份额启示: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体系有许多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比如完善的法规、回收网络、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明确划分、协调管理及约束机制、资金保证及经济激励机制,以保证系统的协调性、经济性和较高的环境效益但是,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基于EPR 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运作没有最终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绩效与产品的环保设计联系起来目前的经济责任与处理效果无关,因此,没有促进生产商改善设计的作用这有悖于EPR的本质,即实现生产商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9 页 -任,并鼓励生产商改进设计以提高资源效率。
目前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问题:(1)虽然基于EPR 回收处理体系要求生产商在其决策过程中,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但目前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效果面向输入,即回收处理量,没有充分考虑再循化利用体系的环境表现和影响;(2)虽然 EPR 是一种激励性政策,让生产商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到产品设计、包装、原料选择等过程,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但目前的经济制度对环保设计和环保处理的激励作用不够,没有真正激励生产商采用环保设计、处理商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技术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可以在制定相关法规和经济制度,及建立运作体系时考虑以下方式:规定生产商提供其电子产品的结构、用料(尤其是有害物质成分0、拆解方法、回收处理要点等信息,这也是德国研究机构提出的再循环证(Recycling Pass 0 的概念,为提高处理商的处理质量和效率提供信息除了考虑经济效益外,应借助环境评估模型(如生态指标99 法或生命周期评估法LCA),分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境影响,具体环境数据包括运输、拆解、处理所需的能量,电子废弃物填埋、焚烧的环境影响,以及二级处理工艺如玻璃再循环冶金属冶炼等的环境影响。
采用物料回收认证证书(MRC:MaterialRecovery Certificate)MRC 不仅是一种支付机制(生产商负责回收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