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docx
5页太平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为大体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 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刹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 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数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利用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蒙受人身伤 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 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 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二)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饮酒、醉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 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 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 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 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 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3、 同时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 理批改手续;4、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5、 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 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7、 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 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七条下列原因致使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二) 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三) 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四) 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三) 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补偿限额、保险期间第十条补卜偿限额车上人员每次事故每座的补偿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依照经保险监管部门 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肯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保险人按照保险单 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补偿限额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第十一条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还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刻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赔偿处理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补偿金额经两边协商肯定后,被保险人 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 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和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依照〈〈交通 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大体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 证明和材料:(一) 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 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二) 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 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三) 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赔款收据;(四) 涉及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 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第十五条 除保险合同还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 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 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补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 率:负全数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样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 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七条摩托车发生保险事故不实行第十六条的免赔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十九条赔款计算(一) 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X(1-免赔率)(二) 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三) 若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保险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载客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不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它人以其名义 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补偿与否,保险人按补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补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和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的许诺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去、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 办法、补偿处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外,保险人 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 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到有关补偿协议后,无合法理由未在法定或约按期限内支付赔 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 赔款滞纳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形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置第二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还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办法,并在48小 时内通知保险人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 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无赔款折扣第二十八条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持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两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第三十条保险合同术语1、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2、 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 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