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docx
7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受托付从事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照本方法规定,取得《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担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立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担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立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1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加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探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程不少于6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惩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1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加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探究工作的不少于 3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 监测资质实行总量限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详细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近3年内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照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展核实并签署看法,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确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作出审批确定后,将审批结果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本方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持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持续的单位从业活动状况进展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状况的监视检查监视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状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状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运用状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状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业绩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紧要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确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视职责或者监视不力,造成紧要后果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赐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未遵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四〕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紧要质量问题的; 〔五〕未刚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六〕拒绝承受监视检查或者在监视检查中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的 其次十一条 未取得监测资质,擅自承受托付从事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方法》〔水保〔2003〕202号印发 根 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局部水利行政许可标准性文件的确定》修改〕同时废止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