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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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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论文: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范文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内容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方面对该法尤其是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极为关注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理论依据是了解该原则的核心,通过对二者的分析和论述可以进一步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执法、司法等具体环节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 无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过失相抵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它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均得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绝不是以“无过失”作为归责原则因为如在无过失情况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在其有过失情况下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则同类侵权行为将会出现两个评判标准,显然有悖逻辑并且某些加害行为本身不具有非难性,很难用体现法律对其种行为之否定评价的过错概念来衡量。

      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本身是合法的,是社会所应允许甚至鼓励的行为,不能用过错标准来衡量,因此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况下,过错不仅是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 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所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是指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故意主要表现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自我伤害行为、“碰瓷”诈骗以及其他骗保行为等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故意,则足以表明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此,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换言之,“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哪怕就是重大过失,也一概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专门性法律,与民法通则属同一法阶上的特别法、新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优先适用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过错责任赔偿的规定即只要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客观上也确有其合理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是在确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时,应认识到他们处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

      这类人违反交通法规,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与机动车驾驶员应负的义务应有所区别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汽车正常行驶中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生险情时负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在行人突然横穿、跨越隔离栏杆时,驾驶人因张望他处、注意力分散而未及时发现,因此未及时采取减速、紧急刹车或转向等措施,以致事故发生,驾驶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虽及时发现,但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致交通事故发生,属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而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在考虑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尽注意义务的强弱以及在其他方面等状况进行分析后加以确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都是因为机动车方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以及驾驶员未能履行特殊注意义务、采取应急措施不当等因素所致鸟机相撞虽可使飞机坠毁,但不是鸟力使然,而是飞机高速所致,此为一般常识对一般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给机动车一方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法律虽然同样要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在无过错责任中,决定损害大小的是损害原因力之强弱,并非过失程度之轻重过失程度如何,仅为判断原因力强弱之参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但其违章行为一般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条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不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民法原则,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同时,任何人因自己的过失致自己损害,亦应由自己负担该项损害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样处理,客观上也可促使机动车一方谨慎驾驶,刺激他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事故损害的发生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即在加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责任虽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但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具有过错时,应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对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相互抵消,而是抵消受害人因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害部分因为如果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理论上称该条规定为过失相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失相抵的规定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过失相抵原则是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要求和体现,它有助于促使受害人谨慎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可以通过惩治不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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