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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电厂事故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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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79415952
  • 上传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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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城电厂“11 • 24”事故原因预分析事故简况:据媒体报道,2016年11月24日7点左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 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桥吊倒塌,造成横版混凝土通道倒塌, 截至25日10时,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死亡原因:主要死亡原因为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导致作业面工人从70米高处坠落利受到钢管、物料等物体打击事故原因预分析:就目前媒体报道此次事故的材料来分析事故原因,预计有这几方而:1、 平桥吊司机疲劳操作或违章操作;2、平桥吊超负荷或其局部构件松 动或劳损导致倾覆;3、施工平台支撑体系失稳;4、混凝土受低温影 响未凝结,施工单位为赶超进度强行拆模,导致混凝土大面积塌落压 垮施工平台;5、施工方案不完善或未依照方案施工事故发生的后果:目前公安部门已控制13名丰城电厂三期冷却塔项目相关人员此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且是特别重大事故定性的两倍以上,影响 特别恶劣依照2014年的“ 1229”北京清华附中体育馆工程基础钢 筋坍塌事故,造成10名施工人员死亡,4名施工人员受伤的案例, 施工单位从法人到现场班组长总共判刑了 11人,刑罚3到6年不等, 被判刑人员包括公司法人、项目实际控制人、现场商务经理、现场执 行经理、现场生产经理、项冃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队 长、工长、班组长,几乎囊括了施工单位所有派遣人员。

      北京建工一 建工程有限公司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已被住建部吊 销,挂证建造师也被住建部给予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 注册的行政处罚监理单位也被吊销甲级资质,项目总监和监理员分 别被判刑如此次事故定性为施工单位的责任事故,那不仅会吊销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还将判给施工单位人员的刑期至少是10年以上,[+1 于影响非常恶劣,甚至有判无期徒刑的可能除刑罚外,还有经济处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暂扌II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 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 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 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 项负有审查批准利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 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 对C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的。

      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 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H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牛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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