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治讲座).doc
8页1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讲义讲解人:张超柱《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我就修订后的新《条例》作五个方面的交流介绍:一、生育调节(即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1)城镇居民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户籍为非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是指独生子,另一方是独生女,双方各自无同胞兄弟姐妹,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也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2)农村居民生育条件: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户籍为农业),除适用城镇居民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指夫妻一方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也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也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独生女是指夫妻只生育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女孩的家庭。
落户指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并尽家庭成员的义务;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3)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员均可适用)2条例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注:“再婚”指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①属“另一方无子女”:指的是未生育,未收养、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已超过十八岁视为一方无子女不属“另一方无子女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对方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均超过十八岁的,不属另一方无子女②未生育 过子女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视同未生育过子女4)取消了生育间隔5)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即半边户),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 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执行农村居民生育规定。
7)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生育:①非法 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终止妊娠的;②故意致 婴儿死亡的;③自报婴 儿死亡,没有死亡证据、 证明的;④遗弃子女的8)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二、技术服务(又称节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即生育一孩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为主避孕措施,政策外怀孕及时补救,杜绝大月份引产落实绝育手术夫妻因子女死亡,符合规定再生育条件,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免费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各种手术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3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奖励和社会保障(1)独生子女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①从领证 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 10 元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1500 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②发放扶 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优先 农村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 责 任田、自留山、自留地,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分额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1973 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年满 60 周岁(1933 年 1 以后出生的) (四个条件同时具备)(3)特别扶助政策条件是: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三个条件没有户口性质限制,非农、 农业都适用4)关爱女孩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女中考加 10 分,双女中考加 5 分;独生女家庭女孩参加高考时,对报 考省属高校加 10 分;县计生局从关爱女孩基金中对在中考、高考中的独生女、双女户家庭女孩取得优异成绩的发放适当的助学金四、法律责任1、违法生育(包括以下八种情况)(1)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2)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3)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而生育的;(4)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5)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6)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4(7)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8)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责任追究(1)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各年度都下达了征收了标准)2)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各年度都下达了征收了标准);(3)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对当事人各处以 500 元罚款4)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县人口计生局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定后,按其实际收入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5)违反条例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违法多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6)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对重婚者、有配偶者按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违 反 计 划 生 育 和 收 养 法 律 规 定 收 养 子 女 的 或 者 不 符 合 生 育 条 件 ,以 不 正当 手 取 得 《生 育 服 务 证 》或 者 《生 育 证 》生 育 的 ,按 违 法 生 育 处 理 ;(8)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9)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给予医生 2 至 3 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责任人降级、撤职的处分;是一孩的推迟三年生育,是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并处以 2000 至 5000 元的罚款。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两非的同医生一样的处罚五、有关办事程序(1)《生育证》办理程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交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看户口性质)、夫妻双方结婚证及一家三口二寸合影照四张;再婚者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再婚证件、丧5偶证明;男到独女落户的须提供公证书;收养手续等——村级审查后填写申领《生育证》审批表报乡镇计生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在村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计生办和住村国干写出调查报告一份,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10 日内将《生育证》审批表和有关证件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决定,批准的发给《生育证》,不批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符全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必须实行持证生育的制度夫妻双方户籍涉及两省生育政策规定不一致,要求办《生育证》的问题?当事人选择原则,一般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主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男方户籍所在地应出具有关婚育状况的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程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填写《审批表》——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合同》——农村村民由所在乡镇计生办发证,城镇居民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过去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49周岁)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3)输卵管吻合术审批程序夫妻双方提出申请——村审核盖章签署意见——乡镇计生办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盖章 ——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县计生局审批4)政策内准予人流引产办理程序夫妻 双 方 提 出 申 请 ——村 审 核 出 具 其 夫 妻 双 方 基 本 情 况 证 明 ——乡 镇 计 生 办审 核 意 见 ——县 人 民 医 院 妇 产 科 或 县 计 生 服 务 站 诊 断 ——报 县 人 口 计 生 局 审 批 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婚育证明》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新条例将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 周岁)《婚育证明》办证程序: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社区审核签字盖章——乡镇计生办或县直机关主管局审核签字盖章——申办人持《申请审批表》,带户口本或身份证、社会抚养费票据(违法生育对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夫妻双方一起流动的,夫妻合影照)到乡镇计生办或县计划生育行政服务中心办证。
6八、 “一票否决”梅办发[2010]12 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制度,是 对因工作失职、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 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是:1、各 乡 镇 党 委 、政 府 ,各 村 (居 )党 支 部 、村 (居 )委 会 ;2、县 委 各 部 委 、县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委 办 局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 ;3、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民营企业;4、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包保责任人;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二)乡镇出现以下情形,实行“一票否决”:1、乡镇未全面完成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责任指标的;2、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当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3、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性考评中,列居后两位且未完成责任目标的;4、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瞒报事实,或者严重干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的;5、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6、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不按规定处理的;7、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出现违法生育的。
否决办法是:取消乡镇党委、政府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异地异岗提7拔任职作出“ 一票否决”决定时,被“ 一票否决”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者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级别,取消其荣誉称号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出现两例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违法生育的,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