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doc
27页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1 / 27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审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编写目 录前言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考试说明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房地产业二、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四、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五、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六、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八、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九、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十、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十一、房地产金融制度与政策第二部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一、房地产经纪概述二、房地产经纪制度三、房地产经纪业务四、房地产经纪合同五、房地产经纪信息六、房地产价格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八、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素质九、中国港台地区房地产经纪业十、美国房地产经纪业第三部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一、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二、房地产市场调查三、房地产项目定位四、房地产价格制定和价格策略五、房地产项目市场推广六、房地产销售七、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要领八、房地产转让居间业务操作九、房屋租赁及其他居间业务十、房地产居间业务中的投资顾问第四部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一、房地产经济知识二、城市规划和环境知识三、建筑工程知识四、房地产测绘知识五、金融和保险知识六、统计知识七、会计知识八、法律知识九、心理学知识考试使用的题型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本考试大纲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从对我国房地产经纪人的基本要求出发,并着眼于与国际房地产经纪行业接轨,主要考核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应考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能力本考试大纲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房地产经纪概论” 、 “房地产经纪实务” 、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个部分其中,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我国房地产的主要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掌握程度;“房地产经纪概论”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房地产经纪的基本概念、制度、业务、合同、信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等方面基本理论与实践知识的掌握程度;“房地产经纪实务”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房地产市场营销、市场调查、项目定位、价格制定与价格策略、项目市场推广及房地产销售、租赁等方面知识与技巧及其运用的掌握程度;“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主要考核应考人员对房地产经济、城市规划、环境、建筑工程、房地产测绘、金融、保险、统计、会计、法律、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2 / 27心理学等方面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本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的性质和标准,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考人员复习和考前培训的指南。
考试内容分为“掌握” 、 “熟悉” 、 “了解”三个层次其中,要求“掌握”的是重点内容,要求“熟悉”的是重要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一个房地产经纪人必备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为便于广大应考人员复习准备,我们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专家按照该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了一套指定教材,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房地产经纪概论》 、 《房地产经纪实务》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应考人员可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的“掌握” 、 “熟悉” 、 “了解”三个层次,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复习准备只要应考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相信能够获得满意的成绩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3 / 27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3 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2 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 年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 年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 年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二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第十六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四)同时在 2 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第四章 职 责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4 / 27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