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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事务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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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高 校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法 律 事 务案 例 汇 编 2目 录案例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1案例二:曹鹏刚与某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纠纷上诉案………………2案例三:大学生欠交学费被扣毕业证起诉学校案……………………2案例四:大学生校外租房,与房东争吵致房东死亡…………………7案例五:重庆邮电学院大学生怀孕遭开除学籍案…………………10案例六:牡丹江医学院学生结婚生育遭开除学籍案………………101案例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068 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 年 3 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 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田某认为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和裁判,已有最终定论北京科技大学被法院判令履行三项职责:一、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案例二:曹鹏刚与某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纠纷上诉案原告曹鹏刚系被告西安财经学院的学生,1999 年参加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被被告计算机及信息管理专业(专科)录取,学制三年原告入校后被编入兼有本、专科学生的混合班学习(学校的理由是该专业本、专科的课程相近,这样做是为了节省教育资源),原告认为自己是本科生,并交纳了本科学费2002 年,专科学制结束,原告没有办理毕业手续,而是和本班内其他本科生继续学习一年,并交纳学费被告因曹某未交毕业照片,没有向其颁发专科毕业证,同时也没有核实原告的学籍情况2003 年,原告完成本科学业,申办毕业证时遭学校拒绝学校的理由是,经查询省招生委员会当年录取名单,发现原告是专科学籍。

      故学校只出具了写实性本科学历证明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属事业单位,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对普通高校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的资格审查权和决定权并不在学校,而是由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此西安财经学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遂撤销原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三:大学生欠交学费被扣毕业证起诉学校案2001 年湖北籍土家族青年牟高锋被平原大学录取并按规定完成了 3 年大专学业2004 年 6 月,平原大学及省教育厅经资格审查,认为原告符合毕业条件,3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给原告办理了毕业证书,并为原告进行了毕业电子信息注册但因原告经济困难,毕业离校时未足额交纳学费,被告就扣押了原告的毕业证书2005 年 7 月 26 日,被告以原告高等数学考试不及格为由,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时间为 2005 年 7 月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的学历由 3 年制专科变成了 4 年制大专与事实不符,被告违规办理结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

      被告平原大学辩称,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受教育者具有颁发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原告在 2001 至 2002 学年度第二学期高等数学考试与两次补考均不及格,不符合毕业条件,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向原告颁发了结业证书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平原大学 2001 级学生,于 2001 年 9 月至2004 年 6 月在该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学习2004 年 6 月,原告毕业离校时被告为其填写了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审查,进行了电子信息注册,但未向原告颁发2005 年 7 月,被告以原告有一门功课不及格为由重新为其办理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上显示原告于 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被告处学习法院认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生受教育的凭证,证明了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时间、所学专业、学制、学历层次等,关系到受教育者修业后的档案记载、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学历证书的填写应当严谨,不得有任何错误和瑕疵被告为原告办理的结业证书时间与原告实际完成学业离校时间不符,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05 年 8 月 20 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原大学于 2005 年 7 月 26 日为湖北籍土家族大学生牟某某办理的结业证书,责令被告重新为原告办理学历证书。

      4问题:1.案例一中田永胜诉的理由、依据是什么?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 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 1996 年 9 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施,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5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

      《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2.案例二中曹鹏刚一审败诉的理由是什么?一审中,按照陕西省招生委员会下达的录取名单,原告曹鹏刚是作为专科生被录取,此名单是确定学生学历层级的唯一标准原告出示的证言、学费收据、写实性学历证明、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证明自己具有本科学籍因此,只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此结果并不能因为原告实际参加的学习时间和其他因素而发生改变,故原告曹鹏刚要求被告为其颁发本科毕业证,缺乏有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3.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由此可见,高等院校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因此,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64.案例三中学生欠费被扣发毕业证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因此,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的法定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可见,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对修业年限届满、考试合格的,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发放毕业证书而在颁发毕业证前,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但主要是审查毕业生录取时,是否符合招生政策等,并不以缴清学费为条件高等学校给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是其法定义务学生欠费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高校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敦促学生缴费,比如在大学二年、三年级时作出限定:学生不缴清学费,不允许再修其他课程,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途径追缴欠费。

      同时学校对学生欠费不能一刀切,对于确实无力缴费的贫困学生,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帮助措施高等院校属于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企业法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享有教育行政管理的权力,由享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一方面,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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