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课件 劳动争议.ppt
48页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9.2 劳动争议调解9.3 劳动争议仲裁9.4 劳动争议诉讼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狭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争议l劳动争议的特点n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n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劳 动 法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二、劳动争议的分类n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n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l权利争议: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 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l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l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适用雇主所在地法劳 动 法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n一般规定 2008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n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n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n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n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的争议;n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 动 法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n特殊的劳动争议n社会保险争议 n事业单位人事争议n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n加付赔偿金争议n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n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n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劳 动 法社会保险争议l欠费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以下称《解释》)第1条:劳动者退 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 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 的纠纷 l《解释三》第1条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 动 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 动 法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l《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 院应当受理l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 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劳 动 法加付赔偿金争议l《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n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n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l《解释三》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 动 法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 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 动 法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 议《解释三》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 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 动 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解释二》第7条:n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n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 纠纷;n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纠纷;n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n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n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 动 法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n着重调解原则n合法、公正、及时原则n“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劳 动 法9.1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五、劳动争议处理机制n协商和解:自行和解、工会或第三方参加和解、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n调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n劳动仲裁:核心,原则上是必经程序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可起诉,劳动者可以起诉),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n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n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l47条以外的情形,裁决作出15日内,双方均可起诉n诉讼劳 动 法9.2 劳动争议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 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方式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n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n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设立n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指在 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劳 动 法9.2 劳动争议调解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提出申提出申请请请请书面书面口头口头调解组织当场纪录调解组织当场纪录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组织调解组织调解1515日内制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签名盖章签名盖章不履行协议不履行协议达不成协议达不成协议仲裁仲裁劳 动 法9.2 劳动争议调解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l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 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案件进入司法 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 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 裁判的根据。
l《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n概念和特点l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l特点:l公正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组成l及时性:程序简单,快捷效率l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n劳动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l仲裁主体不同:行政性和民间性l仲裁对象不同:是否是平等主体l程序启动不同:自愿和强制l仲裁地位不同:前置程序l是否可起诉不同:劳动仲裁除部分案件外都可起诉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l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仲裁:逐步走向统一l受案范围不同l时效不同l管辖范围不同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1、受案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一般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 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 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 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 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 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1、受案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争议一般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 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 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 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 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 动 法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的区别2、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 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3、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 、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主要实行 属地管辖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原则”n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n仲裁庭:n“一案一庭”原则n独任制n合议制:3名或3名以上单数n仲裁员:兼职和专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 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 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 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实行地域管辖n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管辖范围的标准n一般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n特殊地域管辖:法律特别规定,如:争议企业和职工不 在同一区域,由工资所在地仲裁委管辖n专属管辖:我国公民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地在我国领域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外商投资 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仲裁委管辖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n级别管辖: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n区(县)一级:管辖本区普通争议n市一级: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n省一级: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劳动仲裁工作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n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n仲裁时效的中断l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l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l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l仲裁时效的中止l不可抗力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 人未确定劳 动 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l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 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l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 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 规定于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l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n申请和受理:5日内,不受理当事人可起诉n开庭准备:n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5日内,被申请人收到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n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后5日内送达n组成仲裁庭:受理申请起5日内n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n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地点:开庭5日前劳 动 法9.3 劳动争议仲裁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l审理:应当先调解l仲裁员听取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l主持庭审调查、质证、辩论l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l制作笔录并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签字或盖章l裁决:受理后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