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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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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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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地铁管理制度(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35 号)《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日起施行市 长 蒋 宏 坤二 OO 五 年一月 二十八 日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 续性发展,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 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 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 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轨 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投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日常管理 工 作 第五条 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 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损坏轨道交通 安全运营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市容、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 管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 法。

      第六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 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服务优质的原则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 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办 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 得阻碍或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进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 道 交 通 规 划 进 行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 路的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 得 随 意 变 更第十一条 本市设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 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 不 得 改 变 其 用 途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 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 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 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 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 公共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挪作她用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 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 通 建 设 工 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冲突时,由市规 划、国土、建设和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 先的原 则 进行 协调和 处理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疏解方案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而且符合保护周围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涉及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中 尚未明确的部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能够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的企 业技术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竣工保修期间的施工安 全和工程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 理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车站或通风口附近采取技术 保护措施,保障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并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轨道交通工程沿线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能够进行试运营试运营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 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第十九条本市设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 区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 区范围 如下:(一)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二)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 30米内;(三)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 内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安全保护 区范围能够适当扩大,但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 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二) 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 3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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