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龙岩学院考试管理办法.doc

6页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398957941
  • 上传时间:2023-07-1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38.51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龙岩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保证考试工作客观、公正,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对于强化教学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院(系、部)的考试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系、部)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命题、付印及保管试卷,具体编排考试科目,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第三条 各院(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夕,要认真组织老师、学生学习本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做好考前动员工作各院(系)要在考前以端正学风、考试诚信、遵守考试纪律为主题出一期板报,或悬挂宣传标语,在校园内营造积极向上的迎考气氛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考试命题第四条 各学期考试科目,由各院(系、部)根据培养方案统筹安排报教务处审定后,于期初向学生公布各班级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3-5门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非考试的课程即为考查课程第五条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辩和技能考试等,由各院(系、部)根据各专业、各课程的特点自行制定口试、答辩及技能考试必须由教研组(室)事先拟定考试内容和方案,经院(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 各院(系、部)应积极实行“教考分离”;已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命题考试未实行试题库的课程,考试命题应在有关教研组组长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研组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第七条 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命题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符合大纲的要求,试题能反映学生“三基”的掌握情况2、正确掌握命题范围,学期考试范围应包括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不能只考某一部分内容3、知识覆盖面大试题总体应能覆盖教材各部分具有考试意义的内容包括“三基”中所有应掌握和应熟练掌握的内容4、题型多样、组合合理,试题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既有考核学生记忆力内容的试题也有考核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智力水平等内容的试题5、难易适度,题量恰当,坚持考试标准,掌握好及格线不出偏题、怪题,反对考题偏难,更反对考题偏易,放低要求试题排列应由浅至深,由易到难。

      6、试题叙述简炼、明确、准确、清晰第八条 考试课程均要求命两套期末考试试卷即A卷、B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考题不能重复,其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其中一套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经教研组长审核,院(系、部)领导审批后送文印室誊印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命题考试,必须集体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第九条 考查课程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成绩或测验应不少于四次平时考核包括平时小测、单元考试、阶段考试等,由教师根据教学过程自行组织安排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平时考核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送交文印室誊印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第十条 各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院(系、部)考试各门课程的A、B两份试卷,并填写好《试卷送印审批单》,经院(系、部)领导审核后于第一科开考前一星期将选用卷送交文印室誊印第十一条 考前三天,各院(系、部)应通知校对人到文印室校对试卷,文责自负考前一天,各院(系、部)要指定专人或由出卷教师对文印室取卷(公共课的考试卷可于考前两天领取)并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装订、封装和保密保管工作考前30分钟,监考教师方可领取试卷。

      逾期不能拟卷、送卷、校对和取卷者,造成耽误或延误考试造成其它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文印室要保证试卷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暗示考题,违者要追究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四章 考试实施与考场组织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考查课、公体课考试和其它形式的考核在集中复习考试周之前完成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各院(系)负责专业课的考试具体安排,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各任课教师均应承担监考任务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实行一人一桌,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按号入座,否则,监考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第十五条 考场卫生要求三干净:即抽屉清理干净、桌面擦干净、地面打扫干净教室黑板上应写出有关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标语口号,以渲染考场气氛各院(系)要负责检查、落实考场清理情况,对考场布置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可视情况暂停该场考试第五章 考试纪律第十六条 主考、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场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端正考试态度,克服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第十九条 主考、监考人员须集中精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考场规则对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姑息迁就的当事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监考应预先报告主考,更动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和巡视员发现学生舞弊,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同时责令该生退出考场,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告知书》,并让学生签字,及时向主考报告,由主考当日送学工处,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包庇,私自作出处理意见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监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交班级所在院(系)办公室保管备查第六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第二十三条 在期末停课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试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学期考核:1、旷课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2、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含实践教学)1/3者;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4、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3者;5、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内含实践教学部分教学要求者;6、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者。

      该课程若为考试课程则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若为考查课程要安排期末测验则取消期末测验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第二十六条 停课考试前3天,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核实公布第七章 成绩的评定和登记第二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学期成绩必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内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结束周只进行单元考或独立作业)一般测验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对于含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在综合评定该课程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学期成绩应在考查课程结束的下一周内报送有关院(系)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必须是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约占60~80%),适当参考平时作业、提问,平时测验等成绩(约占20~40%)各院(系、部)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制定两者之间的比例,开学初向学生公布,并严格按此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于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公布后交给院(系、部)负责人或评卷组组长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部)对学期考试的各门课程都要组织评卷小组,采用流水作业方法,集体评卷,评出学期成绩,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

      不打人情分,不准无故扣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评卷期间,评卷教师不准向学生私下透露成绩未经评卷小组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分数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是十分严肃的工作,体现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评卷时,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成绩,不应以分数向学生索取钱、物和暗示学生送礼,更不许以分数作为打击报复的手段,违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 卷面成绩复审无误后,当场登分,登分工作要有两人同时担任考试课程学期成绩应在考后三天内随同考试卷报送有关院(系、部)保存,同时做好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期末考核(考试、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网上重修报名,参加重修具体办法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学期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通过对试卷的难度、区分度情况,成绩分布等分析,评价试卷的质量,把改进教学工作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随同教学工作手册上交所在院(系)、中心、部第八章 缓考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需经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缓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课缓考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的缓考由各院(系、部)负责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缓考第三十六条 缓考的监考人员由有关院(系、部)负责安排,缓考后由院(系、部)负责将试卷送有关教师评卷,教师应在两天内评完试卷连同缓考成绩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在缓考结束后四天内把缓考结果报送教务处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缓考,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对号入座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岩学院教务处二00八年十二月修订 新闻录入员:ylib (共计 129 篇)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