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的考察和探究.docx
15页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性的考察和探究 姚远 刘迎迎[摘 要]人工智能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产生了类人思维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揭示了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趋势无论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平等化,还是动物权利渐渐得到接受,抑或是非生命体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等,这些法律主体的演化历程表明人工智能具有充足的法律主体制度容纳空间梳理康德主体哲学理论可知,自然人具有的理性能力和自主能力促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结合人工智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可以认为,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主体能力的时间已不再遥远[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人格[]D92 []A []1671-8372(2019)01-0085-06人工智能的首次提出是在1956年夏季由一批科学家在美国举办的达特茅斯研讨会上,此后经过60多年的发展,人工智能便向人类展示了其强大的聚合性、包容性、快速性人工智能近几年的大放异彩不仅吸引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也使得各国政府、立法机关按捺不住对这一方面推动人类文明、带来社会利益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却潜藏着巨大危机如狼似虎的“新型人类”进行规制,出台各种法案或者政策智能、智能手环、电脑、层出不穷的APP也是人工智能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是普及社会的弱人工智能,但是这些弱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利用P图软件PS刚刚拍摄的照片、利用EXCEL数据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前往陌生地点依赖智能导航等。
2016年的人机大战中,阿法狗以4:1的成绩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这一赛事轰动全球,人类不得不面对人工智能的智力在围棋领域超越人类的事实,不得不相信人工智能将在其他领域超越人类的可能人工智能作为21世纪最引人注目的科技革命之一,在迅速推动社会的进步,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那么,人工智能在社会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呢?只是人类的工具?工具观点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已经逐渐站不住脚了我们无法仍然沉迷在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里,人工智能不仅正在成为我们身体的一部分(比如人工肢体、器官的移植),也是心灵的一部分,人工智能与人类还可以建立情感联系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可以也应当成为法律主体,应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使其成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新型主体”如果法律主体资格的赋予具有理论和逻辑上的自洽性,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实施侵权行为之后的责任归属和承担等问题也会有合理的解决途径本文将从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人工智能的实证现状、法律主体的演变历程、法律主体的哲学背景四个方面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进行论述一、关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理论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成果在人工智能还未提出时,英国计算机之父艾伦图灵于1950年提出过举世闻名的问题:机器能不能像人类一样进行思考?认为机器可以思考的观点一旦被提出来,那么作为人类在万物中能够独立思考的“垄断性”和主体性的传统观念将被打破,也就是机器也可以成为主体,而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n)将机器人作为人来看待的命题就具有合理性。
机器人主体性的确认就标志着人类主宰外物的思想受到质疑,表明任何其他生物都有被值得尊重的权利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在1996年和1997年与“深蓝”两次对决输棋后,表达了他对人工智能拥有智慧的观点从不可能到不确定性的转变他认为人工智能也可能具有智慧对于人工智能擁有智慧和思想的观点,卡内基-梅隆大学机器人学家汉斯莫拉维茨就进行过大胆而有理有据的推测,他认为在2040年之后,机器人将是我们思想的继承者,甚至2050年将超越人类[1]机器人的特征和表象已经迫使人们在不断对其智慧和主体性做出猜测,但是美国著名计算机科学家和哲学家哈伯特西蒙(Herbort A.Simon)提出已经有实验证明机器人具备思考能力因此人工智能拥有智慧就不仅仅是猜测而已人类之所以能够主宰社会,是因为人类具有社会属性,而这一点人工智能似乎不具备但是思想家和发明家雷科茨维尔(Ray Kurzweil)就曾预言,机器必将通过进一步设计研究和深入与人类相处而获得意识[2]尤瓦尔赫拉利在其历史巨著《人类简史》中,就以其宏大的历史视角阐述了人类如何从与其他动物平等享有地球资源到主宰其他非人类生物的过程他将人类的自由意志予以量化,认为决定人类行为的并非无法确认和度量的自由意志,而是神经元电子流动[3]。
不久他又推出另一本预测人类未来发展的巨著《未来简史》他在该书中提到社会巨轮依然在向前不断推动,而被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算法轰炸的今天,人类主宰地球的认知能力似乎正在被人工智能这样一种由数据、代码、算法组成的纯粹理性的“新型人类”所控制随着计算机科学、生物技术、认知科学的不断发展,尤其生物与算法相结合,人类在不断了解自身的过程中也在加快人工智能自我认知的进程自我意识从来就不是人类的专属,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专业研究的深入,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也会更加显现西方学者对人工智能的智慧性已经给予了丰富的理论支撑,从人机大战的结局到计算机实验的具体证实,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极具前瞻性的发展空间二)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第一台水下机器人于1985年12月在大连海域首航成功,关于人工智能的地位,当时首席科学家蒋新松提出机器人只是人类工具的观点,并认为机器人不是人,是人类手臂的延长,能帮人类做很多人力所不及的事[4]林德宏教授于1999年提出机器人只是人类的工具,并不具有智慧,其所表现的依然是人类智慧[5]21世纪以前,中国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工具论的观点似乎无可动摇,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人类手臂的延伸,在烦琐而机械的劳动领域可以帮助人类,解放人类的双手。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相信人工智能具有“类人”思维,具有自由意志进行自主行为的特点,并且还可能具有一定的情感、欲望和偏见等自古人类自诩独有的人类属性1998年胡增顺曾提出人工智能绝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科学算法,它与其他社会学科例如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是研究人工智能不得不考虑的问题2008年张一男提出人工智能表现的是一种类人思维,我们必须考虑对这些拥有类人思维的人造生命是赋予主体资格还是继续仅作为工具来使用的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封锡盛后来对自动化领域首席科学家蒋新松“机器人不是人”的观点做出了点评,他指出蒋新松关于人工智能的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的人工智能研究的理论和实践背景下是非常精辟而准确的,但是机器人也具有某种人的属性,可以作为其他人看待人工智能既然具有人的属性,那么也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杜严勇指出至少在某些条件下,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决定权的能力张长丹在其最新研究成果《法律人格理论下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影响研究》中提到,随着人工智能智力水平的提高,不论是身体(智能器官移植)抑或是情感方面,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到人类生活当中,所以赋予机器人一定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
她指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更多时候是社会互动的结果,与生物人特性无关......有‘能力的机器人完全可能具有能力和机会为自己争取权利[6]从我国人工智能研究视角的转变不难看出,人工智能在带给人类经济增长和社会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对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传统伦理观念的冲击因此,在人工智能风险切实地转变为危险之前,对其法学研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三)人工智能主体性的实践依据学术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实施侵权行为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等仍然存在理论方面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很多国家开始尝试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11月7日,日本颇受欢迎的宠物机器人帕罗获得“户籍”,意味着其成为本国公民并享有公民权利[7]2016年2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写给Alphabet旗下谷歌公司的一封公开信中确认谷歌自动驾驶汽车内部的智能机器人可以认定为“驾驶员”2016年5月31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发起动议,建议明确最精密的自主机器人拥有“电子人”地位[8]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股强劲且不可逆转的趋势2017年10月25日,在沙特阿拉伯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会议上,女性机器人“索菲亚”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国籍,成为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女机器人,此前其被媒体称为“最像人的机器人”[9]。
国外关于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实践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与其较为丰富的人工智能主体理论的研究成果有关我国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近几年关于人工智能的应用研究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我国这两年在智能医疗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功2017年3月,全球第一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测试的AI机器人“智医助理”获得各界的关注智医助理”能够自我学习医学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协助医生进行医疗诊断[10]2018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东院日间手术病房正式启用AI随访助理,AI助理能够自主打对病人进行随访[11]2018年11月,在乌镇举办的第八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了全球首个合成新闻主播—“AI合成主播”,运用最新人工智能技术,“克隆”出与真人主播拥有同样播报能力的“分身”从上述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成例来看,人工智能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确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实现人工智能为人类谋求更加高质量、高水平生活的目的是必要的二、从法律主体的演化进程探析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可能性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争议大多集中在人工智能是纯粹技术理性的机械性和自动化产物,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所必备的生物人特质如欲望、情感和社会性。
但是回望法律主体的演变历程,遗传、基因、血型等并非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备要素一)自然人法律主体资格的演化进程在法律主体成为一项人人平等享有的资格之前,法律人格仅仅只是部分人的专属,法律意义上的人与生物意义上的人不是一一对应的,这以古罗马时期的“家父权”制度为典型代表古罗马按照人的身份确定权利,是一种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家父”享有完整的法律人格,掌握统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其他家庭成员对外均不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具體阐述了至高无上的父权内容:禁止将父亲和其子的财产分开或者说其子完全不具有个人所有权并且他进一步提到除了财产权之外,父可以决定子之生死权、可以任意变更子女的个人身份、可以为子娶妻和将女许嫁、可以对子女的婚姻具有主导权、可以出卖子女[12]从子女在家中的地位可知奴隶的地位更加低下在早期罗马法上,奴隶被视为家族的财产,是由他人支配的客体;奴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主体资格,实际上与动物如“家畜”无异至封建社会,奴隶的地位有所提高,由被完全否定了权利义务的客体变为了享有一部分权利义务主体的农奴或农民,但个人主义的理念还没有普及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时期人人平等、自由主义等思想的洗礼之后,生物人的主体地位得以认可,自然人基本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平等。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确立了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法律人格自20世纪以降,许多国家都在其本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人格权平等化的理念,如《德国民法典》自此,法律人格才完全与生物人相统一二)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历史窥探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态危机日益加重,引起了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开始重视对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的保护美国司法对于动物保护的观念从认为其无异于一般物到承认其不同于一般物的独立利益的转变,体现了动物特殊价值的被认可,并且通过实践中的司法判决,动物权利的保护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美国不仅在判例法中,也在成文法中对动物权利给予了正式的法律保护,赋予动物诉讼主体资格1975年起,许多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