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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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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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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一、贷款诈骗犯罪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 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 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 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 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 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 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 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 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 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 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 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 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 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 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2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 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 贷款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 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 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 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 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 贷款一百余万元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 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 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 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 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 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 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 “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3(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 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 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 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 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 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 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 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 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 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 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 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 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 罪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 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 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 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 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4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 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 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 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 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 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 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 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 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 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 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 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 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 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 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 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 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 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 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 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 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 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 重要意义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5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 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 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 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 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 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 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 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 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 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 的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 一般是一般是 l l 万元;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 3000 元左右三、处罚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 款诈骗数额在在 1 1 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 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 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 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 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6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 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 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 2020 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 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 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挪用资金罪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 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 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 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 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 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 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 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 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 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7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一 万元至三万元以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 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 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 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 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 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 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 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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