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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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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41540854
  • 上传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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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办事项目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构 市区工伤认定申请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 口提出申请,目前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依据 1.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 8 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 号)◆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前述时间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常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清单; 3.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 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 名表”等);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封面及第一、二页);7.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8.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①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 场两人以上证明(并附证明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③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 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 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相关证明;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 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⑥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 有效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原军人。

      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 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9.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10.非受伤害职工本人和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供的材料:①受伤害职工近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如近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受 伤害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底册、结婚证等);②劳务派遣员工应提供劳务派谴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谴协议、实际用工单位 确认加盖单位公章的受伤害经过记录等;③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工会社团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等;④委托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申请的要提供委托书和律师函(法律工作者函);11.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首先要能证明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 明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 名或盖章。

      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作出决定; 5.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办理期限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 日内以 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①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 作出工伤认定结论;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 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 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申请人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表格为 A3 纸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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