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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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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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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06-08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保监发 2010 45 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 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 A 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 B 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 C 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 D 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 四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 分得分高于80 分(含 80 分)评为A 类机构,得分为65 至80 分(含 65 分)评为B 类机构,得分为50 至 65 分(含 50 分)评为 C 类机构,得分在50 分以下评为D 类机构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对 A 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 B 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责令限期改正;(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对 C 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 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全面检查;(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对 D 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 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一) 信息报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

      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 月 31 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评价结果;(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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