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挑错_报纸常见语文差错1000例.doc
105页报刊挑错报纸常见语文差错1000例(本文及作者简介:《报纸常见语文差错1000例》是蔡维藩先生编著的一本揭示报纸编校差错点评汇编蔡维藩先生热爱祖国语文,几十年来始终关注祖国语文的规范使用,曾于2007年获全国报刊逻辑语言应用病例有奖征集活动一等奖2006年,蔡维藩先生集中检查了6、7两个月的《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从中发现病例一千多条对这些病例,蔡先生逐条做了分析,最后编成《报纸常见语文差错1000例》一书此书不但对报纸的采编人员有帮助,对从事语文教学和语文研究的人员,以及一切关心祖国语文的各界人士都有参考价值《报纸常见语文差错1000例》分为上下两编,上编题为“百科知识”,包括“法律法规”等42个条目,下编为题为“语言文字”,包括“正字误植”等40个条目本栏目按原书编纂体例刊登全文上编 百科知识法律法规完整叙述宪法关于选举权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以下只录月日,略去“2006年”)《人民日报》13版《五大原则说选举》一文说道:“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里对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叙述不完整关于“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段话,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但原文后面是分号,还有“除外”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段话,但还有第二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应注意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然说是“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就应该全面、完整叙述相关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不是这么说的 7月24日《光明日报》4版《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实践》一文说道,“这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代表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见不是“将乡级人大代表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其实文章后面自己也说“县级人大每届任期”、“县级人大的任期”不知为什么第一次涉及“任期”时,却把“人大每届任期”说成了“人大代表任期”我国尚无《民法》 6月14日《人民日报》6版《150万保险营销员怎么管》一文说道,“不能超越《民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这里所说的民法,加了书名号,应指以“民法”相称的一部法律而我国目前尚无《民法》,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辞海》)若不在民法一词上加书名号,引文的表述应该还是可以的而准确的说法,还应是《民法通则》法规不是法律 7月9日《光明日报》3版《“法律之师”闪光的足迹》一文说道:“组织学习香港《基本法》、《驻军法》、《海关法》和《香港交通法规》等有关法律这里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都是法律但所谓《香港交通法规》,依其名称只是法规而法规还不是法律,不能同法律并列一起笼统称之为“法律”倒是可以统称“法规”此时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
地方法规”应称为“地方性法规” 7月16日《光明日报》7版《甘肃省人均耕地面积连续四年稳中有升》报道,“制定了《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法规”这里所说的“地方法规”,应该称为“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一个严格的法定名称平时所说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是分层次、有区别的,各自的制定权限和效力不同有时在口语中将“地方性法规”说成“地方法规”但在正式行文中,不应有“地方法规”说法 不能说“当地法律” 7月27日《光明日报》10版《注意事项》一文说道:“进藏旅游,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民族传统,维护当地自然环境十分重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西藏自治区可以有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没有“当地的法律” 不要说“全国性法律” 7月12日《人民日报》13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身份证”》一文的题前引语说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全国性法律”同版《农民的期盼 市场的需求》一文说道:“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由于国体的不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有差别同有的国家不一样,我国采取单一制(区别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因而不应有“全国性法律”和“全国性的法律”说法除了人所共知的法定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情况以外,非要说“全国性”不可,我国的法律都是全国性的,难道此外还有地区性法律? 不能说全国人大组织起草全国性法规 7月12日《人民日报》13版《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身份证”》一文说道:“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国性法规,浙江的率先立法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姑且不去讨论引文中的说法是否完全符合事实,这里只是说有关全国人大组织起草所谓“全国性法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就是说,《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没有所谓“全国性法规”同时,《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由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还不能说全国人大“组织起草”法规 法律不是各部门制定的 7月14日《人民日报》13版《依法优化医疗执业环境》一文说道:“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从自己管理的角度制定,缺乏体系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据此,引文中所说的“各个部门”,只能制定规章,而无权制定行政法规,更不可能制定法律说“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由各个部门从自己管理的角度制定”,没有根据,也不可能是事实同时,引文中“医疗卫生行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提法,至少是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了医疗卫生行业内,或者说实际上并无行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此提法亦有不当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大都有立法权 6月7日《人民日报》9版《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一文开头就说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正如文章在后面讲道:“根据我国法律,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就是说,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部都有立法权但在文章还没有作出说明时,就笼统提出“立法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的命题,显然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人民代表大会”概念的外延,大于“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概念的外延,包括有立法权的和没有立法权的审议通过的不再是法律草案 7月30日《光明日报》6版头条《海拔3500米以下难觅雪莲踪影》的《背景链接》说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立法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表明从立法程序上讲,法律草案经法律草案修改稿、法律草案表决稿后,表决通过所谓“通过了”的,是法律,不再是“法律(草案)”法定地方立法程序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引文中不应是“审议通过了《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而应是“审议通过了《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不是审议通过立法建议 7月18日《人民日报》10版《云南九位立法建议人获奖励》报道:“此前的2003年3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评选并奖励的18件立法建议,有的被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的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是有严格的立法程序的引文中所说的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就是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可以被采纳,但不能直接列入“立法计划”,更不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列入立法计划的,是建议的立法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是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的法律案 同时,引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