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 .doc
29页税费改、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并税式改与“黄宗羲定律””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象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点之一为此人们从纯财政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压缩财政开支等等,而“并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本之策我是赞成在一定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之弊的确十分突出但应当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如无其他改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是适得其反的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他以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论。
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似乎显得颇为“保守”但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陷,也堪称认识深刻他的的这些话对我们今天面临的的同类问题,也不无启示意意义包括一条鞭法在内内的历代“并税式改”,,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上都是屡屡出现由于我国国传统赋役历来就有“明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无底洞”的弊病,而在专制制王朝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出制入”而不能“量入为出出”为克服胡征乱派之弊弊、减少税收中途流失和官官吏层层贪污中饱,并税——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为为主流的改思路仅在明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法”、“一串铃”、“一条条鞭”、“地丁合一”等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税(赋、役)“悉并为一条条”,“一切总征之”并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一般说来,上述改大都可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弊为之一清”。
然而它的中中长期效果却无例外地与初初衷相反原因很简单:原原来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易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这些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如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创造了条件时间稍移,人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地把它总结为“积累莫返之之害”,他说:唐初立租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者,杂役仍复纷然。
其后又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而思义,未可知也……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这意思是说:唐初的租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收绢)和户税(“调”,征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改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两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次的。
嘉靖末年改为一条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该着轮流当差的,谁知道那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饷(剿饷)900万两和练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书倪元璐要改,又把三饷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如今(黄宗羲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派,以后再加不得了天哪哪!这样每改一次,负担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有生路吗?就这样,历史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高潮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示,即:两税法=租庸调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丁合一=……=租庸调+杂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
式中bn为经过n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显然,这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烦地列出,并告戒“后之好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黄宗羲对对这类改的看法也许比我我们今天的一些评论更为深深刻正如今天人们常说军军机处之类措施“根本解决决了相权问题”一样,人们们往往也说地丁合一之类措措施“根本解决了”力役或或人丁负担等问题但研究究者很快发现早在宋代“摊摊丁入亩趋势已普遍出现””,钱物代役更是汉朝的““算赋”、晋代的户调、唐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钱钱等多次实行过的而清代代的摊丁入亩也不过是明代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实际上,力役或人人丁负担不久又在合并后的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现,到晚清、民国时,“地地丁属地,差徭属人”又又成了各地的常规因此,,“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是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怪圈从并税改制到又一一次杂派高潮的“周期”,,与所处王朝盛衰阶段有明明显关系王朝治世吏治相相对清明时,这一周期较长长,改制的积极效果也持续续较久。
王朝衰世吏治腐败败,周期就会大为缩短唐唐初租庸调并徭役为丁庸,,维持了较长时间,但唐中中晚期的两税法就衰败得非非常之快仅十年左右时间间,弊端即已丛生正如陆陆贽所说,两税本以大历以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为标准,把大量临时杂派并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减免的如今并入常税,已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恒规”然而很快,两税之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的附加税而且代役税已并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为名的科配陆贽认为这都都是并税改制惹的祸上引引黄宗羲的话也表明,从一一条鞭到倪元璐税改,并税税引发新杂派潮的周期越来来越快了当然,以“黄黄宗羲定律”来完全否定并并税式改是不对的在历历史的局限下没有别的办法法,这种改至少可以起到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一时之效,连这样的改都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旧了两税法、一条鞭历史上都都算是成功的史家往往把把陆贽这样的人视为保守派派(黄宗羲有“启蒙思想家家”的大名,人们就不太说说他),这也不能算错关关键的问题在于:并税式改改可以搞,但光有这样的的改是不够的公民作为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5—1997年间笔笔者在一些农村税改试点县县已经看到那种“积累莫返返之害的苗头而当时一位位乡镇官员的话给我印象很很深,他说:“并税改的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摊派什么的,农民要就是不不交,你还真没办法如今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税了,我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如果这样的想法成为实实行“并税”的出发点,其其危害可以想见因此我我认为,在其他改(尤其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改)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是有一定风险险的即使从治标的角度讲讲,绝对量控制(定死征收收的绝对额而多年不变,不不搞什么“农民收入的百分分之几”之类软性的相对指指标,财政上厉行“量入为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也比并税式改更重要要能控制住绝对量,再用用并税式改来防止征收额额流失才有意义而如今有有时并税式改却是作为绝绝对量控制难以指望条件下下的对策,这就难以避免““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了治标与治本:农民的的公民义务与权利提出““黄宗羲定律”问题并不是是说税费制度改可以不搞搞,而是说必须从农民问题题乃至中国改的全局问题题来考虑这一改应当看看到:第一,税费改是是当前必须的、符合我国改改总体方向的一大措施,,但不宜提“治本之策”。
因为总的来讲,这种“并并税除费加返还”式的改仍是我国历史上从租庸调调到地丁银无数次类似改的又一轮,即仍属传统框框架内的改制它离现代社社会或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的农业税制还差得很远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本质无非两条:一是消除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政策,,改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但却是合乎逻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