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1.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指导意见1 关于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 的指导观法 一、为推动深圳辖区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观法 二、本指导观法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操纵或者隔离公司内部的信息滚动,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制止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本指导观法所称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接洽、财务参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1 四、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业务开展、组织布局、内部操纵等方面的实际处境,建立、完善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并监视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尽量裁减内部各部门及人员接触、获取非业务开展所需相关信息的可能。
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优先”的原那么审慎处理;在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允对待”的原那么审慎处理对于难以制止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实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五、证券公司合规总监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六、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业务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操纵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根基性要求 (一) 业务隔离 公司各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公司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须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视检查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二) 物理隔离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不同业务部门在同一楼层办公的,彼此之间理应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确保办公区间的独立和封闭公司应当尽可能采用门禁限制、内线限制、电子邮件限制以及其他技术性限制措施强化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物理隔离 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彼此的办公场所。
确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合规部门批准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举行未公开信息交流时应有合规管理人员在场 (三) 人员隔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原那么上不得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对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多项业务的情形,公司应当完善内操纵度,防范利益冲突行为 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研究和投资接洽业务的部门人员应相互独立,不在同一时间跨部门、跨不同业务履职;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视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公司有关概括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四) 信息系统隔离 公司信息系统应当确保主要业务信息的相互隔离有利益冲 1 本指引所称未公开信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信息 3 1 突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运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有效隔离。
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好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臵应当遵循最小化原那么公司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臵、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操纵措施并留存完备的记录 (五) 资金与账户隔离 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及信用交易资金应当严格分开;自营、资产管理、经纪业务的证券账户应当相互分开 七、信息隔离墙的根本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制度 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促使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对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其为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 跨墙管理制度 本指导观法所称“跨墙”,是指某一信息隔离墙外的公司人员,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临时跨越该信息隔离墙的行为 1、跨墙管理的根本要求 公司应当明确跨墙管理的审批程序,告知跨墙人员应当履行 4 的保密和执业回避等要求,以及违反跨墙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措施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业务信息隔离墙的跨墙人员、业务有完整记录,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的处境;除其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务必知悉的信息外,应遏止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
跨墙人员不得利用跨墙期间知悉的信息从事任何墙外的业务活动,直至所接触到的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理由致使相关信息不再对某一发行人或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或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公司员工业务调动、管理人员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应当比照跨墙人员举行管理 2、墙上人员管理的根本要求 本指导观法所称“墙上人员”,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对获取不同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等中、后台部门的员工等 墙上人员不得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对于墙上人员获取信息的过程予以留痕 墙上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公司日常概括业务的决策,如概括交易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三)限制清单和查看清单制度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以防范 5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