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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与意大利农业研究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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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32444945
  • 上传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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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业科学院与意大利农业研究委员会科技合作协议本协议由翟虎渠院长代表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的 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CAAS),和Gius即pe DAscenzo主席代表的总部位 于意大利罗马纳泽那里街82号的农业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CRA)共同执行以 下称CAAS和CRA为双方鉴于CAAS是一个归口农业部管理,着眼于解决农业系统的主要科学技术问 题,从事农业领域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的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鉴于CRA是一个归口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在农业、食品、农用 工业、渔业和林业所有领域具有整体能力的研究机构;鉴于CAAS和CRA在包括作物研究、植物营养、植物育种、遗传学和基因 学、植物生物技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兽医学、环境资源、气象学、生物能 学、土壤学和土壤保护、农业工程学和农业经济学等宽泛的,以下称为“农业科 学和技术”领域具有共同的兴趣;鉴于意识到飞速增长的科学知识及其对双边和国际合作的推动作用;鉴于CAAS和CRA有意向通过建立一个双赢的、富有成效的合作伙伴关系, 拓宽双方在许多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科技合作;鉴于这样的合作,以及对合作成果的运用将对中国和意大利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具有推动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第十二届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 2006-2009科技合作执行草案;根据中国农业部和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鉴于双方有意向建立一个执行全面合作的正式合作框架,这将有力的加强双 方的科技合作。

      因此,协议双方CAAS和CRA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目的1. 双方将依照此协议和两国的法律和法规,在此农业科技合作协议的框架下鼓 励、发展和推动双方的合作第二条原则1. 在此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将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执行:•共同、平等的贡献和利益;•通过双方研究人员互访,共享对方的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项目和设备的有关 信息;•及时交流与双方合作可能有关的信息;•推动知识型社会建设以促进双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照此协议的附件1,保护知识产权第三条合作形式1. 在此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包括:•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专家们就农业科技总体的或某一特定领域的论题展开讨 论和交流信息,以及确定可能可以合作承担的研究和开发规划和项目;•交流与农业研究和发展有关的活动、政策、实践、法律和法规等相关信息;•双方农业科技有关领域的科学家、技术人员、专家的互访和交流;•执行由联合委员会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并依照双方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合作项 目和规划;•执行由联合委员会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并依照双方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农业科 技领域的其他形式的合作第四条执行程序1. 在此协议下提出的合作细节和程序的执行安排,必须由双方共同确定。

      2. 在双方科技合作活动的执行中,每一方都必须委派特定的研究所来直接执行双 方的科技合作活动或提供直接支持3. 已经开始执行,但到本协议生效时还没有完成的,不在其他特定协议的框架下, 而得到双方鼓励、发展和推动的科技合作行为,应该从本协议生效时起并入本 协议框架下第五条联合委员会1. 为了确保有效的执行此协议,双方应该成立一个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应由双方的官方代表组成,并且由双方代表共同担任 联合主席联合委员会还应建立由双方认可的议事程序2. 联合委员会的功能:•交换科技政策方面信息;•回顾和讨论协议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和任务;•对双方执行协议给予建议,主要包括确定和建议合作活动并推动其实施;•起草年度报告,主要介绍双方合作活动的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协议的成效 性;报告应当递交于中国农业部和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并用英文 撰写3. 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应征得双方的同意4. 参加联合委员会会议人员的费用例如旅差费和住宿费应由各自所属方承担,会 议的其他费用由主办方承担5. 根据双方商定,联合委员会应在中国和意大利定期轮流举行会面建议一年一 次第六条经费1. 协议的执行应当建立在双方已有配套经费和相应法律法规基础上。

      2. 协议内合作活动所需经费应由双方商定解决3. 对于特定的合作计划,一方向另一方参与人员提供资助时,项目资助所涉及的 资金、经费和其他资助都应根据各自国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个税和关税 豁免第七条信息和知识产权1 •双方可通过常用方式向公众发布直接来自于项目的非专利科技信息2. 合作项目中产生和引进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专利应遵照协议附件1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分歧处理1.对协议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和分歧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附件1 •附件1知识产权是协议的组成部分第十条生效和终止1. 在双方完成协议生效所需履行的国内程序后,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完成各自所 需履行程序后,应书面通知对方2. 协议期为五年,到期后将继续生效,除非双方终止合同3. 在第一个五年期末,或之后的其他时间,其中一方可通过至少提前六个月书面 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终止协议4. 双方可以每五年对项目及其影响予以评估,双方应当积极推动对方的评估工 作,评估方应当告知对方评估结果5. 协议可按照双方书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修正,并依照第一段中提及的程序执 行,除非双方另有说明6. 终止协议不应当损害在终止时间还没有完全完成的协议合作项目,也不应该影 响任何遵照该协议附件的特定权益。

      本协议由被授权人,在2006年11月22日代表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农业研究委员 会签署缔结,一式两份,特此为证中国农业科学院意大利农业研究委员会翟虎渠博士 院长Vincenzo Pi Io 博士院长附件1知识产权实施原则1. 定义在本协议中知识产权的具体解释遵照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关于建立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2条2. 双方直接合作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A. 除非双方特殊约定,以下条款适用于知识产权,不包括协议内合作活动双方涉 及的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利a. 双方对各自的知识产权享有全部拥有权,如果知识产权由双方合作产生, 同时各自对工作的权属不能明确鉴定,双方将共同拥有该知识产权;b. 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应同意另一方在任何直接相关的合作项目活动中享有 使用权这一使用权应当是完全免费B. 除非双方特殊约定,以下条款适用于双方的版权和相关权益a. 如果一方通过杂志、文章、报告、书籍、磁带和软件等形式,发表协议内 合作活动或与之相关活动的科技数据、信息或结果,发布方应当尽力为另一方 获取非排他的、不可撤消的、完全免费的许可证,以便在具有版权保护的国家 翻译、再版和向公众传播这些工作信息b. B.a.段提及的具有版权的公共传播品应标注作者姓名,除非作者申明放弃署 名。

      同时应当对各方的合作支持明确致谢C. 除非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适用于双方的未公开信息a. 当双方进行直接相关合作活动需要交流必要信息时,各方应当明确哪些是 不愿意公开的信息;b. 为了协议执行的特定目的,接受信息的一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可以将未 公开信息同相关机构和机构成员交流;c. 在对方预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可更广泛的传播这些未公开信息,而 非局限于3. b.准许的范围双方应当合作制定预先书面同意函申请程序,以便 更广泛的交流信息,双方应当确保该同意函遵照各自的法律法规;d. 根据C.a,在交流的过程中如果信息提供方要求对方保护其私密性和优先 权,协议范围内发生的,来自会议、研讨会、人员承担任务和设备使用的信息 都应保密e. 如果一方意识到有可能无法满足2.C条所规定的分发限定条件时,应立即告知 对方,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合适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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