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义务教育民办教育产权制度探究.doc
6页非义务教育民办教育产权制度探究(一)目前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不清晰的现状分析目前法律规定不清晰,是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的根源 社会总是把教育当作一种公益事业,要求教育不得以赢利为 目的,学校的资产不得抵押和转让,这些规定与现实的尖锐 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其次在原始登记上,从合作各方的协议 到审批、备案等都不是很明晰关于国有资产学校能否参与 市场开发的问题,目前这个口子已经开了,公办学校纷纷设 立了二级学院,但是以后该如何操作,还需要作相应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产权本应很清晰,但因为土地和税收的缘 故,争论仍然存在有人说土地是国家的,使用期是五十年, 产权归国家所有;学费是学生的钱,办学不同作买卖,学费 应看作社会投资:而国家不对学校收稅,这笔税款应该看作 是国家的投资影响学校的产权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土地;二是其它物 业,三是学费;四是外来的捐资;五是税收;六是品牌,这 些都构成教育的资源,都会影响产权结构作为主办者,首 先占有原始的教育产权,这个必须确认;以后追加投资谁投 资谁拥有产权,直接投入资金的,在产权上无可争议但是 学校后续经营所得,到底归谁,可以按期初投入的比例和贡 献率进行划分1、要建立教育的法人制度,公办、民办学校要一视同 仁。
现在的民办学校还有一张''身份证”,公办学校连自己 的法人是谁都不知道学校的文凭制度也要改革,从国家文 凭向社会文凭转变,要动员全社会来办教育现在的教育有 两种法人,一种是事业法人,一种是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 第二种法人其主体更多来自社会或个人,他们对民办学校的 投入自然形成相应的属于他们的资产并由此形成相应的产 权民办学校"四个独立"原则(独立投资主体、独立产权, 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但无论是“公校具名或联名承办” 的民办学校,还是“政府或政府附属机关主办”的民办学 校,都不具备其中的一至二项,尤其是“独立产权"的原则 产权不,清,则责任以及利益主体都不清楚,经营者必然缺 乏长期责任感,而经营行为就会变成短期的投机行为只有 用市场的机制才能更好的解决产权的问题因此民办学校如 果是企业法人办学,就应该按企业法人办理2、民办教育能否营利问题应予以明确这也是严重影响教育产权的明晰甚至影响了教育投入体制的改革问题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教育事业一直被视为由政府财政支 出的公益性和福利事业由于我国“非营利性或微利性”公 共财政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加之我国缺乏非政府的非营 利机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财政支持公共教育 事业的整体能力明显不足,而随着社会集团和个人投资能力 的增长,引入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成为可能。
要有效地引入社会对教育的投资,教育能否营利是一个重要 的前提,然而教育是一项公益性和福利性事业的理论认识, 限制了社会和个人投资的积极性目前关于教育能否营利的 争论,并没有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而停止,只能 用“取得合理的回报”来表述,但是毕竟在有利于引入投资 上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不过要取得完全的突破还需要教育 投入理论以及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进一步深入3、高等教育的主权和产权关系问题我国加入WTO时, 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一定的承诺,除了国家规定的义务教 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外,其他教育领域在市场准入和商业存在 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承诺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允 许境外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中获得多数拥有权这一承诺有 利于境外教育机构在我国境内的教育投资,但是也对我们处 理教育主权和产权关系带来新的问题外国组织和个人按照 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交流和合作的合法权益,中国 政府予以保护然而根据承诺,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获得 多数拥有权,且不设上限,这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会与原 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矛盾,如何处理好这种矛盾,需要对 原有的教育理论,教育法规,教育政策进行重新的探讨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的现有产权模式分析。
目前民办学校的组织结构归纳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股份合作制校产由私有、集体、国家三者组成, 或其中有二这同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大同小异当然,办学 的盈余不是直接拿来分红,有些学校把发展基金、公积金、 风险基金留下,剩下的部分各产权主体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 配在这种组合形式下,有董事会和校董(校长和董事会)分 离的管理体制董事会主要管资金投入、运行规则、聘任校 长和改革与发展决策董事会成员不能直接干预校长的教育 教学管理,可以委托中间机构进行审计,可以设财务总监 不过,在目前许多民办学校里,其实是校董合一,董事长和 校长是一个人第二种组合形式是教育集团制学校校长只管教育,对 集团负责资金投入、基本建设、学校发展等问题都由教育 发展集团去解决、筹划一个教育发展集团可跨几个学校, 举办者与办学者的关系比校董关系清晰、简单在这种新的 形式下,团校分离,分工清晰,关系简单,其“教育发展集 团”对应股份合作制中的董事会这种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期 初产权第三种形式是'‘大学城”体制一般情况是,企业投资 建一个设施配套的“大学城”,有学校、有宿舍、有操场及 生活区,还有设备供应投资者把办学"硬件”都准备好后, 还投入物业服务,而学校则有偿使用这些设施,合理收费, 不干预学校的管理和教学。
在这种形式下,校产所有权与使 用权分离,后勤服务与教育管理分开,校产所有者与办学者 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互不干扰规模大、能接纳若干大学 者,叫“大学城”:规模小一些的,可叫硬件服务社会化, 至于其组合方式则属于同一类型其实,在这种形式下,大 学城并不直接办教育,只是为学校服务的房地产或物业公 司以上三种形式均存在一个产权明晰后的营利问题三)非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产权制度的安排分析我们主张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 大类,让办学者自愿选择,国家分别采取不同政策进行管理 和鼓励非营利的教育机构是捐资办学,私人或社会组织的 财产一经捐出,捐资人就不再对其享有所有权,也没有收益 权,无权要求回报办学投资成为公共财产,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抵押或继承,但可以免收土地征用费、配套费,免除 与投资额相关的所得税,免除运行收益的各种稅费对营利 的教育机构,则需限制暴利,清楚核算办学成本,按成本收 费,并将结余按投入比例和贡献率计算其营利比例民办学校按年度结算,在扣除公益金、发展基金、风险 保证金等费用后,举办者可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以资鼓 励,从结余中取得的比例由省一级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确 认,至于对投资人进行第二次分配的办法由学校董事会自己 决定。
关于产权问题,坚持谁投入归谁所有的原则社会捐赠、 赞助、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不管校产归谁所 有,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基于这个原则,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 的基数只是举办者的投入在学校停办时先要清偿债务,还 有剩余也只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及其应取得的回报不允许民 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者撤回原始投入,即举办者对他的投入 只有管理和使用权,具有不完全的处置权,但可以转让,转 让之后就不具备举办者的资格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质上是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产品的企 业政府也基本上应按照管理企业的办法对它进行管理,学 校照章纳税综合所述,只有当民办学校的相关产权制度逐步落实, 才能使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确认和维护并能有 效地促进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民办教育步入良 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