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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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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保险概述 保险法根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根本原那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讲 保险的根本理论第一节 危急与保险 一、危急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缘由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急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将来状态二、危急的处理〔一〕躲避,是对于某项危急干脆设法幸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急”,“自保”,指自己担当危急〔三〕限制〔control〕,当危急发生时,采必须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1、防损 2、减损〔四〕集合危急,是集合处于同类危急中的多数单位,干脆分担因危急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削减〔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时机与获利时机予以平均的 2危急处理方法。

      例】担忧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局部房产出售以预防发生大幅度降价时资产价值的降低上述措施属于哪种危急的处理措施?〔 B 〕〔P2危急处理的种类〕 A.预防危急 B.中和危急 C.幸免危急 B.转移危急 〔六〕转移危急,通过必须方式,将危急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支配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 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三、危急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急的人类最精致的制度设计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急、分散危急及转移危急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其次节 可保危急、道德危急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急〔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承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二〕构成要件 3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急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势必性〕 4、意外性〔非存心;不行预知〕 5、将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急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根底,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供应依据〕〔三〕可保危急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急 ①干脆损害 ②间接损害 2、人身上的危急 3、责任的危急 二、道德危急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存心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急。

      1、踊跃的道德危急 2、消极的道德危急☆〔不作为到底是存心还是过失〕 第三节 保险的界定 一、定义:〔一〕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4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一〕前提要素:危急存在〔保险与危急同在,特定的危急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二〕根底要素:众人协力〔集合危急,分散损失〕〔三〕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并非歼灭危急,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 三、特征1、共同团体性〔自愿结合的一个团体〕 2、危急〔风险性〕 3、同一性〔普遍存在〕 4、补偿的须要性5、双向有偿性〔互为权义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属无偿,社会保险带有必须的强制性和福利性〕〕6、独立的法律上的恳求权 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与分类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根本职能 51、损失补偿 2、分散危急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管理危急 2、积蓄基金 二、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的,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利益、期盼的利益,也可以是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中的“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应特殊留意人身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身体或者生命2、遵照保险人担当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都是原保险保险人将其担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3、遵照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4、遵照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其次讲 保险法根本理论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 6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展监管的法律标准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 三、保险法的特性〔一〕社会性:稳定社会经济,以损害补偿为主要手段;保险业的开展与社会生产生活联系严密〔共同团体〕〔二〕强制性:有关社会公益的地方较多,不容当事人以约定变更〔三〕兼容性:1、兼具私法与公法特征;2、兼具伦理性与技术性特征。

      〔四〕营利性: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四、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一〕自愿原那么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 〔二〕最大诚信原那么保险讲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对投保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到照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人一窍不通,投保人的告知将干脆影响到保险人确定是否赐予承保;同时还要求其在履行合同时要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将干脆确定保险人是否担当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合同时要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向投 7保人说明;当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发生时,要刚好、全面的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保险利益原那么这是保险法中较为重要的原那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里的利益必需是法律上成认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人保: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或亲属财保: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全部权、留臵权〕,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包人、承租人〕人保在合同成立时必需有保险利益,财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需有保险利益。

      〔四〕近因原那么保险标的的损失往往是多方面的缘由导致的,其中主要的、起确定性作用的缘由(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担当保险责任 〔五〕公允、等价有偿原那么 〔六〕损害补偿原那么 〔七〕合法性原那么第三讲 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那么由保险人 8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其核心内容在于:投保人须担当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恳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担当约定的危急,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 B 〕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A.仲裁 B.诉讼 C.调解 D.协商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相区分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的属性〔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保险合同不能干脆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歼灭,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内容一方面表现为投保人负有给付保险费于投保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所负义务 ,主要表现为金钱给付说与危急担当说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单赠与之效力〕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需履行的 9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及应给付详细数额,那么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定〔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纳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需采纳必须方式或完成必须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必须形式或经过必须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案例:张三与2005年12月1日向X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损害险,X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双方约定张三应于7日内依约缴纳保险费3000元;但张三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第5日,尚未缴纳保险费,即被李四驾驶的汽车撞伤问:1、张三可否向X人寿保险公司恳求保险金赔偿? 2、假设张三已于保险合同成立后第2日即缴纳保险费,但是X人寿保险公司尚未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此时张三可否恳求保险金赔偿? 10〔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展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承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条款表示“同意”,亦即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不能自行拟定,也不能对其修改在某些状况下,假设须要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附属单据,也就是说,投保人仍旧只能表示“同意”①立法规制:条款说明义务 ②司法规制:保险合同说明规那么 ③行政规制:保险条款的事前审查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纳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遵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遵照通常理 11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相同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保险公司供应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意外损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

      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说明条款的含义?( B ) A.遵照公允原那么进展说明B.遵照通常理解进展说明,如有两种以上理解的,遵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那么进展说明 C.遵照法理进展说明D.干脆遵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那么进展说明 其次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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