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6篇】.docx
36页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6篇】 第1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 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
(二)相关人员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动火操作人 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 4、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 《动火证》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三)《动火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 (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 (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 (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 (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 (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 (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
第十条 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 (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 (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必须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焊工本到保安部办理动火证,经保安人员现场检查对动火证签字后,方可动火。
□ 电焊工业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地点动火,并随身携带焊工本,现场有防火人持灭火器进行监护 □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是安全合格的产品,瓶体必须配有压力表,两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直立使用,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 □ 电焊回路线不准接在建筑物及各种管道架上,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借路,并和焊枪一并移动,禁止使用裸线 □ 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动火现场下方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后封堵或遮挡,防止火花和焊渣掉下引导起火灾 □ 各种管道内动火,必须对管道下方或管道未端进行检查,防止存有易燃物引起火灾 □ 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除干净前不准进行动火 □ 在闷顶、隔墙等隐蔽部位动火时,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火灾 □ 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特殊情况时,应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 动火不准与使用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易爆等工种同室、同时进行操作 □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要切断电气、焊设备用的电源、气源、并与看火人员一起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 使用喷灯作业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发现有故障的不得使用 □ 汽油喷灯使用的汽油不得在作业现场存放,施工结束后,要将喷灯内剩余汽油倒出并带离施工现场 第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规定 第一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电冶公司的生产厂区油库、油罐、油系统、酸碱罐、劳保用品库均为禁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电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40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电器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3.3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