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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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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90790971
  • 上传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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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 A【解析】: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当年出题人采纳了主观说,即行为人行为停止的事由是否来自行为人主观意志AB两项,根据主观说,甲实施了四次杀人行为,都未能导致乙死亡,产生了自己无法杀死对方的认识,认为自己对被害人乙是无法实现杀人既遂的,属于无奈的放弃,即出现了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项,甲显然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使乙没有死亡,也只能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D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性的情况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是能够杀死乙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不能犯2.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A.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B. 私罪从轻,公罪从重C. 私罪、公罪酌情处理D. 私罪比照公罪从重【答案】: A【解析】: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治的统一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 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 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D. 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答案】: A【解析】:A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款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

      B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3条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对其为执行领事职务而实施之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惟本条第一项之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民事诉讼:(一)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二)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机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所以领事并非完全不受司法和行政管辖,存在例外情况C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4条规定,(一)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本条第三项所称之情形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二)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三)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故领馆官员具有作证的义务,仅就职权范围内才免于作证D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9条的规定,领事官员及领馆雇员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间接税;接受国课征之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及让与税;服务费等不在此列。

      即领事免纳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包括国家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4.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相互追逐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罪B. 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C. 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D.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 D【解析】:A项,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场的“嬉笑打闹”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BCD三项,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而过失则是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即使认为甲主观上预见了危害结果,但其主观上对该结果并没有放任的心态,题干中用的“不小心”也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5.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

      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 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 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 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答案】: A|C|D【解析】:A项,法官认为王某未经许可的购买行为适用“非法买卖”罪名,重要的理由在于氰化钠具有极大的毒害性,而刑法规定的目的,正是要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防止危险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毒害,所以,王某虽然只有购买行为,也构成该罪可见,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项,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CD两项,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有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6.某法官说:“个别法官和律师关系不正常,有些律师,不打官司,只打关系,这很危险,法官放松自己就将毁掉一生关于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下列事实中哪些违反了相关规范?( )A. 某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戚关系B. 某法官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同学关系,他自行申请回避,本院院长决定其不予回避C. 某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使用已获得的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但未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D. 某律师担任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谢绝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委托【答案】: 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7.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开店经营汽车补胎业务,故意在靠近经营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很多车主经常抱怨司机问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钉子在路上,甲闭口不谈,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故意毁坏财物罪B. 破坏交通工具罪C. 破坏交通设施罪D. 诈骗罪【答案】: C【解析】:ABC三项,以行为而论,甲的行为毁坏了他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仅评价了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属性,而没有评价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本题中,“足以倾覆”四字,便指向了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因此,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更为恰当。

      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案中,甲在公路撒钉子是对交通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更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D项,诈骗罪中,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车主对“补胎收费”并没有认识错误,不构成诈骗罪8.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 A|B|C【解析】:A项,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项,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请律师、签合同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C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被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即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D项,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9.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刘某复议申请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作出拘留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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