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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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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20708721
  • 上传时间:2017-11-22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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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配套费征收的相关文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3]92 号)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调整建设项目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规费征收方式将合川府发[2001]86 号、合川市人民政府 2003 年第 26 期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川府办函[2003]20 号等文件明确的由 11 项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组成的统一收取的综合规费,调整为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建设规费,分别按标准采取多费制一次性由收费大厅统一收取,市财政统一分配二、调整后各项建设规费征收标准(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在合川府发[2002]28 号文件的基础上,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1.城区建设项目住 宅:不分地块级别,按 70 元/㎡缴纳非住宅:七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110 元/㎡缴纳;八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105 元/㎡缴纳;九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100 元/㎡缴纳;十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95 元/㎡缴纳;十一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90 元/㎡缴纳;十二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85 元/㎡缴纳;十三级土地的非住宅按 80 元/㎡缴纳。

      2.建制镇建设项目一类建制镇住宅按 56 元/ ㎡、非住宅按 64 元/㎡缴纳;二类建制镇住宅按 49 元/ ㎡、非住宅按 56 元/㎡缴纳;三类建制镇住宅按 42 元/ ㎡、非住宅按 48 元/㎡缴纳二)其他建设规费征收标准除配套费外的其它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不变,并作如下明确:1.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标准:城区 1.2 元/ ㎡;建制镇 1 元/㎡.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标准:45 元/套(防雷设施)3.工程定额测定费(代重庆市建委收取)标准:按建安工程量的 1.4‰收取三、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实际征收标准采取基础标准与浮动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二)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征收;未按工程进度完工的建设项目按基础标准加浮动标准征收三)基础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浮动标准配套费在办理工程规划验收时征收四)建设项目按约定工期滞后 1 年(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上浮 2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后每滞后 1 年(不足1 年按 1 年计算),再上浮 10%.工期按开发合同约定时间计算四、城市建设配套费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公共消防设施、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一)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3.享受免收“三税” 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4.改、扩建工程,拆除旧房面积的部分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二)减半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2.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3.规划许可的临时性建(构)筑物4.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它减半缴纳项目三)其它1.工业项目的配套费减免按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2.个别特殊项目需部分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在本文生效以前已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规费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余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二 00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合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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