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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区北星小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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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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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小学章程序 言为满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商住小区及安置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接受优质教育需求,成都市新都区委、区政府在该区域投资新建了一所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 --- 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小学 (以下简称北星小学) 学校建成于 2017 年,同年 9 月正式招生投入使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碑路 469 号,是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 (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试点学校,承担着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新路径的双重使命北星小学将秉承“启迪智慧 化育生命”办学理念,坚持以“儿童中心、生命在场”启慧教育思想,着力培养“智慧与德性兼备,具有生命自觉”的现代文明人;坚持治理机制现代化、课程育人特色化、教育评价多元化,着力打造具有生命质感、领跑区域教育的明星小学,实现教育创新,促进区域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 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小学 (简称北星小学),英文表述为 Beixing Primary School of Xindu Districtof Chengdu, 学校地址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碑路 469号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批准筹建, 由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 42 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学校招生范围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执行,同时接受其他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第五条 学校标识学校标识及校歌见附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第六条 加强学校党团建设,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团支部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和监事会, 搭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治理机构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向举办者报告工作,接受区教育局、监事会和社会监督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校务委员会向举办者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财务、理事及校务委员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区教育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新都区教育局聘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其他管理层人员由校长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提名,由学校理事会决定聘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第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三) 负责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日常业务管理;(四) 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费预算以及财务资产管理;(五) 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六)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 (代表) 大会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作为学校学术研究、 学术评估、课程规划和校本培训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务委员会代表、教研专家及校内师德优良、教学业绩卓著、学术水平一流的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事关学生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的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第十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向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推选出本校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家校沟通与合作家长委员会有权参与学校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组建设置一室四中心:校务办公室和育德中心、启智中心、塑性中心和资源供给与后勤保障中心校务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整体工作的统筹和安排,综合协调和处理学校重要政务和事务,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决议,对“四中心”执行学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多个部门进行协调育德中心、启智中心和塑性中心负责课程规划、实施与评价资源供给与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学校后勤、财务与办公室事务,为学校正常运行提供物质保障各中心的主要职责分别是:(一)育德中心: 主要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建立班集体、班主任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师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班集体建设工作的落实;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品质与良好习惯的培养,加强安全教育;负责学校对内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及少先队建设工作二)启智中心: 主要负责学校课程的规划与实施管理工作;建立教学岗位考核评价机制,保证教学常规及教学改革的落实;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及学籍管理,完成各类教务、考务工作;负责教学质量的提升;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信息技术装备和管理。

      三)塑性中心: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各类艺体社团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及艺术修养的提升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学校党政工团的具体事务,协调和处理学校重要政务与事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四)资源供给与后勤保障中心: 主要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的安排与落实;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做好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及校产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业务咨询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一)提出 : 学校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社区等其他团体及个人,可以按规定就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制定、资金使用及其他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提出书面建议二)征求意见: 决策建议交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征集各方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形成备选方案三)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备选方案进行审议,并确定备选方案四)批准:将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结果,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五)执行和调整: 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调整原决策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理事会报告六)公开: 监事会对重要事项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全程监督,无异议后在规定范围内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为:(一)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置高中低段学部(年级)直接负责各学段教育教学工作各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从符合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提名,由学校理事会决定聘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学校建立学部(年级)领导下的学科教研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学研究、教学实施、过程考核与质量评价二) 学校原则上实行班级授课制,根据课程开发需要在部分学科和校本课程实行走班选修制三)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在教育科研、教育教学活动设计与组织等重要事项方面实行项目承担制,进行项目管理四) 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课程设置原则是国家课程校本化,校本课程个性化在科学整合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校内外课程资源,开发出丰富的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全面提升,确保学校育人目标的实现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儿童视角、 启发为主、促进学生可持续生长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权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学生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享用学校内一切教育资源;(二)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三)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若有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的规章和管理制度;(三)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四)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资助、社会援助、学校资助等,力保无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及教育教学需求,实行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学科需求情况确定每年教师招考计划数,制定招考方案报上级备案后自主进行招考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全面推行岗位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校务委员会与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多层面的双向选择,建立竞争、择优、退出的灵活用人机制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构建教职员工效能评价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薪酬应坚持按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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