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基金会办事指南.doc
16页广东省基金会办事指南广东省基金会办事指南目目 录录一、 基金会设立登记须知二、 基金会变更登记、备案须知三、 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四、 基金会年度检查须知五、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六、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一、基金会设立登记须知一、基金会设立登记须知一、基金会的设立登记(一)设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省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申请 )(二)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编号:01) ;2、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编号:02) ;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3、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编号:03) ;4、章程草案(附理事会议纪要) ;5、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8、验资报告。
三)基金会设立登记程序:1、申请人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拟定设立基金会名称,填写《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编号:01)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申请人按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寻找并确定省级政府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作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3、申请人参照《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为5至25人)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会议纪要4、申请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填写《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编号:02) 、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编号:03) 有关申请书表格和章程示范文本可以在广东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下载所有表格和文本均一式三份(咨询:83352190、83341307) 5、将所填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并在相关表格上批注审批意见、加盖公章6、验资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帐户证明书》 ,到银行办理资金注入手续,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7、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8、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和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基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设立事项,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填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编号:09) ,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到国家民政部登记二、基金会变更登记、备案须知二、基金会变更登记、备案须知一、基金会变更(备案)事项基金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负责人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新增或卸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均应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基金会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二、基金会变更登记(备案)程序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变更事项后按变更事项内容填写下列表格:1、名称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附理事会议纪要2、住所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附理事会议纪要及住所证明3、法定代表人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编号:05) 、 《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 (编号:07) 。
4、副理事长、秘书长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变更登记表》 (编号:06) 、 《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 (编号:07) 5、理事、监事变动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 (编号:07) 、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08) 6、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附理事会议纪要及验资报告7、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编号:04) 、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编号:03) 、附新章程及理事会议纪要8、章程变更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编号:03) 、附新章程及理事会议纪要9、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需要变更时,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4),附新章程及理事会议纪要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需同时填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编号:09) 基金会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登记证书基金会变更法人和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三、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一、基金会注销情形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二、基金会注销程序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编号:12) ,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金会申请注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也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编号:11)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编号:12) 、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编号:11) ,并附理事会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四)交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印章、财务凭证、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基金会注销登记,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四、基金会年度检查须知四、基金会年度检查须知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一、基金会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一) 《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编号:17)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三)上一年度本基金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五)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正本、副本;(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二、基金会参加年度检查的程序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程序如下:(一)到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二)登陆 网站进入基金会网上办公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三)将填写好的数据保存到数据库,打印所有年审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四)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和文件进行审定,并作出年检结论三、基金会年检合格的标准(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二)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符合上述所有各项条件的基金会,确定为年检合格四、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的结论(一)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三)具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五)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责令该基金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五、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五、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