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可编辑).docx

20页
  • 卖家[上传人]:柏**
  • 文档编号:298678159
  • 上传时间:2022-05-2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6.39KB
  • / 2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第一篇: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关联企业无偿让渡资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22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22年第52号)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第二篇: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 理建议 (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 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2)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 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 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 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2〕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 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 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篇: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

      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因此,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摘自 2022.9.27 11版 网址: 第四篇: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总结 公司法笔记 (一):关于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 (2022-09-28 15:20:46) 转载▼ 标签: 财经 东单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分类: 公司法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

      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