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车船税法知识讲座.ppt
26页车船税法知识讲座灵璧县地方税务局2012.1一、新车船税法的颁布o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 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背景o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 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暂行条例》自 2007年1月1日施行 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 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 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立法背景o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 的条件已经成熟:o制度基础: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 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 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 ,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o社会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 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 ,并被纳税人所接受o经济基础: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 保有量快速增长。
三、《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o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o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o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o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o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 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四、新老车船税税制的区别:o o(一)扩大征税范围o(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o(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o(四)完善税收优惠o(五)强化部门配合扩大征税范围oo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 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 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 船不征税;船不征税;o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 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 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 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 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o车船税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 、小型客车)按辆征收;o而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 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 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 ”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体现 资源节约型的社会要求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o1、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 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 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
o2、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货 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 税额幅度不变;而对客车(载客9人以上的 ),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 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 征收完善税收优惠o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 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 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 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 惠强化部门配合o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 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 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 防止税源流失o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 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 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 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车船税法o一、概念o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o三、征税范围o四、税率及计税依据o五、特殊问题处理o六、车船税的优惠政策o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o八、申报与缴纳o讲解依据o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o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o3、《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局及保监会2011第75号公告)o4、《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明电[2011]26号)o此外还参照《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 法(草稿)》o安徽省实施办法还未出台一、车船税的概念o车船税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 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 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名称 的变化:车船使用税-车船税/财产行为税-财 产税)o所称车辆、船舶,是指:o(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 辆和船舶;o(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 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o(一)纳税人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o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 于私家车来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车主;管理人是指 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o(二)扣缴义务人o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o 三、征税范围o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指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 ,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 车和船舶六大类o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 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 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 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的车船,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四、适用税率及计税依据:o(一)税率o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o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o(二)计税依据o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具体分为四种单位的计税标准,即 辆、整备质量和净吨位、长度o1、采用以辆为计税依据的车辆有: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 ;o2、采用以整备质量为计税依据的车船有:商用货车、挂车、专 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o3、船舶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o4、游艇采用长度为计税依据五、特殊问题处理1、客货两用车暂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2、车船税法和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 、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3、整备质量有尾数的按实际征税,区别与原规定(0.5以下按0.5,0.5 以上的按1计算)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 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 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 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5、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应当在实际经营 地申报纳税六、车船税的优惠政策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 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 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 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 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 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 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 船税操作说明o1、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 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 为认定依据;o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 (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 为认定依据;o3、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 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 证书作为认定依据;o4、其他略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o(一)应纳税额的计算o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依据分别计算应纳税 额。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 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o1、载客汽车、摩托车:o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适用税额o2、商用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o应纳税额=车辆整备质量×适用税额o3、船舶:o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适用税额o(二)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o 企业按规定计提车船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车船税”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车船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八、申报与缴纳o(一)纳税申报发生时间o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 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纳税人2012年首次缴纳 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 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后年度可不再提 供o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 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 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o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二)纳税期限o1、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的 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当日o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 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 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及 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按照要求报送 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等有关资料二)纳税期限(续)o3、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 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o4、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 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 减免税证明o5、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 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 纳金o6、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 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三)纳税地点o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 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 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