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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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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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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治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 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治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 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依照 其尽职的情形,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 责任处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 审批人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 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 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 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觉阻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 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 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 义务人的差不多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 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 或要紧负责人的品行、经营治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 情形、盈利能力、进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 押物等方面情形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 依照调查核实情形,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淌性、效 益性等情形进行分析,推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 将核实情形、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 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五) 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 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 借款人或要紧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 还的负面阻碍程度;(六)采纳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形、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形等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按季)、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形等,确认保证能力;(八)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 (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 (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九)依照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治理制度, 提出贷款风险分类意见;(十)依照检查分析分类情形,发觉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 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十一)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提示等形成检查报 告,向风险治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协助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 义务人的差不多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 或要紧负责人的品行、经营治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 情形、盈利能力、进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 押物等方面情形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依照调查核实情形,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淌性、效 益性等情形进行分析,推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形、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 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 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 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 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二) 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 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三)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形、 资信情形、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形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 析评判,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 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四) 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 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操 纵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 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的贷款;(二) 在授权范畴内审批发放贷款;(三)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四) 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五) 应严格遵循客观、公平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明确决策意见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第八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 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依照其在信贷 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 要紧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一) 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1、 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 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要紧责任,审查人、 审批人负次要责任;2、 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 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 审查人、审批人负要紧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二) 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治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显现下列情形的,由贷 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要紧责任:1、 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治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 缺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 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 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 款除外)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显现下列情形的,由贷 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要紧责任1、 冒名贷款2、 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3、 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躲避责任,有意隐 瞒风险事实的贷款4、 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5、 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 手续的6、 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三) 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 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 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 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四) 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 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要紧责任 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 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 何责任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 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 究后剩余部分,依照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形 ,可予 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一) 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 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难等客观缘故导致伤 残、失踪、死亡的;(二) 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要紧经营者(或实际操 纵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 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三) 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显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四) 因客观缘故造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形成风险 的;(五) 国家政策性贷款显现贷款风险的;(六) 抵(质)押物因市场缘故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 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 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七) 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先没有增加的;(八) 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缘故造成的贷款风险;(九) 其它经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点产业政策的贷款;(二) 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三) 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四) 借名、冒名的贷款;(五) 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 记手续不全的贷款;(六) 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峻失实 明显偏高的贷款;(七)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 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八) 其他违法违纪和严峻违规的贷款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说明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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