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公基-刑法、民法2012个人笔记.docx
21页第十章 刑法与型事诉讼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刑法性质和任务1 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与其它法律体系相比的区别,1 范围更广,2 强制性最严2 刑法的任务1 保卫国家政权制度 2 经济基础 3 公民人身权利 4 民主权利和其它 5 维护社会秩序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基本原则 定罪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2 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管辖:1 属地,2 属人,境外 3 年,3 保护管辖,老外在外对我,3 年以上,两国均认 4 普遍管辖时间效力 1 生效 2 失效 3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第二节犯罪论一、犯罪概述1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历史范畴,阶级性和社会性,阶级本质属性,社会从属阶级本质特征和本质属性二、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是社会关系,受刑法保护,而受犯罪侵害三类:一般 一切犯罪共侵犯,2 同类客体,一类犯罪共侵犯, 3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侵犯客观方面:侵犯行为的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其余非必须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承担刑责的自然人和单位两种:达到刑事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单位(某些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 年龄: 14 周岁,14-16 故意杀人,重任,强奸,抢劫,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4-18 从轻2 精神障碍 精神病发病时不负,间歇性在正常时负,未完全失控时负,但从轻3 醉酒负4 生理功能不全,从轻减轻或免4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 :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铜佛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社会行为时,才负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不可少的要件之一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任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大意未能预见,或预见轻信可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过失目的和动机 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目的只存在直接故意之中动机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通常犯罪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但对量刑存在影响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 正当防卫概念特征:1 不法侵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 公民权利 3 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损害 4 需具备一定条件条件:1 不法侵害,2 正在进行,3 针对侵害者本人 4 为了合法权利 5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限度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责2 紧急避险正在发生,不得已,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四、犯罪形态论1 犯罪预备、既遂、未遂、中止犯罪预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实施犯罪开始创造条件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客观上已开始实施预备行为,但未着手实行行为,主观上,非主观意志原因所停止处罚原则: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 犯罪既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类型:结果犯:危害行为+结果,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盗劫等,未死,没伤害到,没抢到,没偷到,就是未遂行为犯:要求行为实施完成,完成是只有实施过程,达到一定程度,不在乎是否有结果强奸,陷害,如强奸危险犯: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就算既遂,不以造成实质犯罪的结果为标准。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举动犯:一着手犯罪就算既遂,黑社会,传授犯罪方法3 犯罪未遂已着手,意志外的原因未完成处罚:从轻减轻4 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未完成犯罪时间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客观性-中止行为,有效性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损害的减轻处罚五、共同犯罪1 概念:两个人共同故意2 要件: 2 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行为3 种类的刑事责任1 主犯 主要作用,组织领导,主犯全部罪行,首要分子集团全部罪行,其它主犯只追究参与的罪行2 从犯 从轻、减轻或免除3 胁从犯 减轻或名除4 教唆犯 1 按共同犯的作用定罪 2 教唆不满 18 岁,从重,3 教唆但干了其它,从轻,减轻六、单位犯罪1 概念 2 特征 刑罚:双罚制,罚金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刑,单罚例外第三节 刑罚论一、刑罚的概念、特征和目的1 概念:强制性法律制裁2 特征:强制最为严厉,对象唯一(犯罪人) ,法定性,适用机关专门(审判机关)过程合法,执行机关特定:监狱、公安、法院3 目的 预防犯罪二、刑罚的种类两大类:主刑、附加刑主刑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可单独和附加适用外国人附加驱逐1 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死刑管制:不关押,限制自由 ,3 个月-2 年,数罪并罚,小于 3 年拘役:短期关押,1-6 月,数罪不超过 1 年有期:6 月-15 年,数罪 20 年死刑:死缓 2 年2 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政治权利:选举、言论等,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没收财产:保留必需,个人,先还钱三、刑罚的裁量1 量刑 原则: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2 累犯 刑罚完毕后又犯 一般累犯:有期以上, 5 年内再犯有期以上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又犯3 自自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强制措施,如实供不掌握的其人其他罪行从轻、减轻,免4 立功 揭发、帮助一般立功:从轻减轻,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自首后又立功,减轻或免除5 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法院对其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原则:1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2 吸收原则,较重的执行,其余吸收不执行 3 限制加重,最重的再加重一定刑罚。
我国限制加重,同是兼采其他原则中合理成分死刑吸收,死刑以下限制加重,附加并科6 缓刑 拘役、3 年以下有期,情节悔过,缓刑不是刑种 ,刑罚具体运用的制度条件:拘役 3 年以下,悔过,非累犯缓刑考验: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不超一年,大于刑期,不少于 2 个月; 有期是大于刑期,不超过 5 年,不少于 1 年附加刑不免四、刑罚的执行1 刑罚:行刑、减刑、释放分工:监狱-有期、无期、死缓,法院:罚金、财产和死刑,公安: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原则:合法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人道主义、个别化、效益性原则2 减刑 法定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酌定减刑(表现好)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议书,合议庭3 假释 有期无期 附有条件 提前释放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 不得假释时间条件: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无期 10 年,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表现良好五、刑罚的消灭法定原因,事实原因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追诉时效分类:最高刑不超过 5 年,追诉 5 年;5 至 10 年的,10 年;10 年以上 15 年,无期、死刑 20 年,如需追诉高院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按后罪计延长:1 立案侦查后、逃的,无追诉时效 2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应当案未立案的即立案控告就无赦免:特赦战争犯,赦其刑、不刑期罪第四节 刑法分论一、犯罪的种类10 类:1 危害国家安全,2 危害公共安全,3 破坏社市场经济秩序,4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5 侵犯财产,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危害国防利益罪,8 贪污贿赂罪,9 渎职罪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14 岁、直接故意有预谋、间接故意突发性认定:溺婴,擅杀劣迹亲属从轻;相约自杀,杀他人者不自杀,故意杀人; 诱骗他人自杀;逼人自杀;教唆和帮助自杀; 正当行为,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人自杀,不负刑事;严重违法时,分析定; 犯罪行为,只作为量刑情节过失致人死亡罪16 岁、分为:大意和过于自信认定: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罪区分 :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之发生是否应当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他人死亡的其它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它方面更加危害更大,其它罪已包括过失致人死亡情节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原则不定过失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故意杀人罪 :对他人死亡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同故意杀人转换:重伤,行为人不救 而死亡的;过失行为已致人死亡但以为重伤,而杀害已经死亡的人的行为:此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三、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第五节 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 概念: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2 特征:行吏国家刑罚权,专门机关进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法定程序进行3 基本原则:一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 一律平等原则 3 语言 4 法定程序 5 审判公开 6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有原则:1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3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 检察院监督 5 有权辩护 6 不判决无罪 7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8 外国人 9 刑事司法协助二、刑事诉讼的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1 职能管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非法搜查、侵犯等,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可由检察查立案侦查。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和不需要公安、检察院侦查的案件2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法院一审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间,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同级法院间一审的分工A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最高和地方各级)间一审权限分工基层法院:普通刑事中级法院: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外国人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上级在必要时可审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认为重大、复杂需上级时,请求移送上级B 地域管辖 同级之间权限分工犯罪地管辖,适宜地居住地管辖,最初受理管辖,适宜时移送主要犯罪地C 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上级指定D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三、刑事诉讼参与人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人员之个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一定诉讼权利义务的人员1 当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诉讼代理人 4 辩护人 5 证人 6 鉴定人 7 翻译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1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出自诉; 出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和勘验,参加辩论; 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 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要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如实陈述、接受传唤、按时出庭、遵守纪律、回答提问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为被害人、近亲或法定代理人权利: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作为原告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申诉和重新审判义务:举证、应当样片参加诉讼(2 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斥出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嫌犯: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权利:申请回避、律师帮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义务: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强制措施被告人:被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