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企业研究论文】.doc
7页企业研究论文-论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论文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劳资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引发了私营企业劳资矛盾频发,劳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日益增多,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调整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关键是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策的调整、法制的完善、结构优化的整合作用,我国私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显,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和谐的劳资关系既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平稳、良性发展的条件因此,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构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是确保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国情是“资本短缺、劳动过剩”,这就使资方在社会、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分配权。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分配,都是资方的事而劳动者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他们是无权过问这些事的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在社会上,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还可以入党因而,许多私营企业主积极要求入党并成为党员,有些人积极参与人大、政协工作,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逐渐进入国家政治权力中心而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从公有制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失业、下岗工人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拥有技术较少的普通工人,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说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由于他们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中下水平,处于政治权力的边缘。
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的维权呼声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到了影响生产、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与解决 (二)政府缺乏有效的干预与介入 首先,政府的管理理念和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目标相偏离长期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其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基本上是靠以廉价的土地与劳动力为代价的一种要素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地方政府担心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工人受剥削、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转移资本、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 GDP 增长、税收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本应该发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方面的主导作用,由于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更加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一方的主导作用其次,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薄弱合理的制度的设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要有监督体制作为保障,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4 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已经由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向强化劳动监察方向转变然而,目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以至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 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201 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 94.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 2 万人国际上,一般是按 5000~10000 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如果按 1 万职工配备 1 个劳动监察员计算,2004 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 万人,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保守估计尚缺 7476 人这种现状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劳资双方利益集团组织的发育不良 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建立了工会体制,但我国的工会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均受到很大的削弱,工会领导成员已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之中工会的职能仅限于一些事务处理,如在特定节日为劳动者提供福利补贴或参与死亡劳动者的事后处理等,工会最主要的职能——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的职能在私营企业中,截至2006 年底,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有所上升在有效的 3240 个企业中,组建了工会的企业为 1726 户,占 53.3%比 2003 年 48.8%的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提高了 4.5 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加入工会的雇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极低,加人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雇主安排,工会缺乏独立性,非但没有成为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反而成为资方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工具私营企业内部组建的工会的目标和行为背离了《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能,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 雇主组织较之工会组织发育更为迟缓雇主组织是私营企业主自愿加入、在劳资关系谈判机制中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它同目前在在各地存在的行业协会的区别,主要就是雇主组织是代表雇主一方在劳资关系集体谈判中代表、维护雇主利益的社会组织由于中国私营企业主面对的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局面的长期存在;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管理政策等因素的作用,在劳资关系博弈过程中,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没有组织起来的外在压力。
因此,雇主阶层特点是群体发达、组织状况不良,很多雇主也只对加入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的行业协会有兴趣,一些雇主则采取变相弱化工会作用的方式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正是由于上述观念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使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趋于激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 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二、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情况,目前,应建立起由政府主导型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并加快培育劳资双方组织的发育,为劳资关系的调整由政府主导向由社会主导模式转变创造条件 (一)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新时期发展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把过去单纯的关注物质财富的增加,转移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向上来,经济的发展从过去的要素驱动阶段进入到“资本驱动”和“创新驱动”的发展阶段资本驱动”和“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强调推动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科技因素的作用,从而缓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紧张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改革公务员政绩评价标准,确立改善劳资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思维;强调私营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2004 年 5 月欧美国家强制实行的 SAS000标准认证,无疑会对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企业树立正确的劳资关系理念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政府应该大力倡导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带来的利益 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2007 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即将实施三部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中裁法》,但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现状,缺乏可操作性;其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基本上还是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目标,没有为促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形成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颁布有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
如《罢工法》、《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劳动关系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诉讼法》和《劳动标准法》 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可操作性随着改革的深化,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从法律上限制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尽快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对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例进行梳理,修订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文件,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能够有法可依在保护重点上应当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量和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我国劳动法得到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增加劳动监察力量,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公司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问题进行定期巡查,加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日常管理监督,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
防治劳资纠纷演化成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察效率,是目前解决劳资关系失衡、政府加大作为的主要手段 (二)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的发育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培育民间力量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针对中国目前社会分化水平低,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性组织发育不良的状况,应采取行政手段培养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谈判主体组织的发展 建立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强大的、独立的、真正代表雇工利益的工会,可以改变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针对中国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现有的私营企业内工会维权作用弱化等问题可选择建立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工会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雇工,绝大多数出身于农民,他们的群体意识淡薄,没有组织起来的愿望,集体维权、合法维权的观念弱针对这种境况:各地政府应采取利益驱动机制吸引雇工加入工会,如对加人工会的雇工定期检查身体、接受社会服务提供一定的折扣、雇主对工人的解雇、雇 II 资的变更等问题报经行业工会备案待审多种方式,使雇工和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加入工会的雇工的比例是决定工会能否在劳资关系社会协调中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政府培育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发育这只应是近期的目标。
这一目标实现后,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培育工会的独立性、工作效率、集体谈判能力、工会干部培训等方面,使工会逐步在雇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发挥维护工会会员利益的作用 加快雇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