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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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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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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章《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三、申请许可权限: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文局)申请审批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郑州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一条第和第二条的4、5项规定的材料。

      七、申请许可时间(一)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市教育局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申请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的,市教育局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于每年的3月、9月受理;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每年3月受理一次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九、市教育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十、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将在教育网及其它新闻媒体上公布十一、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郑州市中原区民办学校办学申报材料郑州市中原区民办学校办学申报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需郑州市常住户口)2、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3、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政治情况等证明;4、派出所出具的守法无前科情况证明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另备有“内容及格式”).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3、校长还应有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政治情况的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守法无前科情况证明4、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聘教师必需100%具有教师资格证、公办学校教师不允许在民办学校任课六)、办学申请表(1)份七)、法人、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各(1)份八)、举办者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指租地、租房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房屋建筑应出具消防安全证明和房屋建筑安全证明)九)、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和驾驭员合法驾照复印件十)、经济担保单位证明文件:1、经济担保单位的“担保证明”(须注明“愿意承担依法追究的经济责任”等字样);2、经济担保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济担保单位担保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经济担保单位必须是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十一)、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同时提交上述一的规定和二中的(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规定的材料第三篇: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综合型学校第二条学校兴办者:第二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第四条学校名称:学校地址:邮政编码:第三章办学内容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技能的天地,老板的摇篮;立场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第六条学校办学内容(一)办学类型:职业教育为主体(二)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三)办学形式:寄宿式全日制(四)办学范围:宿松县千岭乡向阳街(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待业、从业、在职人员(六)计划办学规模:3000人以上规模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七条学校资产投入已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验资,并于xx年11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xx]71号的验资报告具体情况如下: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百分比资产来源石宣平528.749独资100%祖辈遗产,银行、亲友借贷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石宣平,主办会计李淼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第五章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石宣平张玉芳华睿陈志明吴晓阳张金立高怀德夏虎松石成柱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第十八条学校首任法定代表人拟由石宣平先生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第十九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石宣平先生担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1、制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2、按主席授权,提名推荐各部门主任人选第七章合理回报问题第二十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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