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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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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86572513
  • 上传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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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组 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一、 疾病目录(一) 霍乱(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 伤寒和副伤寒(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 活动性肺结核(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二、 我委适时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对本目 录进行调整附1: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疾病名称的进一步细化《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 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 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 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 又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

      二) 关于将霍乱纳入《目录》鉴于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 类传染病,且近年来由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此次《目录》制定过 程中,增加纳入了霍乱三) 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从 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 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附2 : 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 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附3 :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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