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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分析【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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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盲盒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分析盲盒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分析目录一、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2二、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 5三、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7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8五、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 11六、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13七、 产业环境分析 17八、 必要性分析 19九、 项目简介 19十、 项目风险分析 23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26十二、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27劳动定员一览表 27十三、 发展规划 29十四、 SWOT分析 36一、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

      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

      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二、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经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经理的职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代理权,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由此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有着明显的分工: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本质上是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而,在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这不利于董事会与经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走向规范的重要—步三、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

      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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