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义四讲解.ppt
74页Chapter XIII Maine Insurance,Section 1 Introduc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一、The Defini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Marine Insurance: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责任风险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通过集中保费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第216条,,1、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Insurer/Underwriter (p368) Insured/Assured:根据《保险法》,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Applicant:投保人 Beneficiary:受益人 2、保险标的的范围:第218条,,,,二、The Characteristic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p366) (一)有偿合同 (二)一种射悻合同(contract upon speculation) (三)对人合同 (四)附意合同 (五)双务有偿合同,,三、The Law Appalicable to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CMC,Insurance Law,Civil Code,Contract Law,other civil law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四、General 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 (一)Principle of Indemnity: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先赔偿给被保险人,然后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被保险人钦州市平吉糖厂,保险人PICC防城港支公司,1992年1月22日签订一份食糖保险协议4月13日,平吉糖厂往上海发货,由“红旗151”轮承运,18日装船完毕,保险人签发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运输途中,“红旗151”在汕头港外海域与“海兴”轮碰撞而沉没,船货全损25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提交了索赔文件和索赔权益转让书但保险人以碰撞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不接受权益转让书,拒赔后多次索赔,同意分5次付给平吉糖厂500万元作为预借赔款后起诉,判决保险人要赔付 Subrogation(p380):第252条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代位的范围、追偿名义(《海诉法》第94、95条),,(二)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简单地说,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英国1906MIA要求具有法律上衡平法上的利害关系,通常解释为“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很严格美、澳、加等只要求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3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践中会产生问题:,,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而不是投保时(如FOB下的买方) 订立保险合同时标的已发生损失或灭失,无保险利益,不赔(第224条) Case:贸易双方签定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人买“仓至仓条款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但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意外全损买方以保单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是否正确,为什么?(买方有无保险利益) 与其他保险术语的区别: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p369):第219条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sum insured):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额(《保险法》第23条第4款)足额保险:(p369) 不足额保险:第238条 超额保险:第220条,,(三)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1、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p371):第222条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无限告知义务:第222条第2款 二是采取问答式:〈保险法〉第16条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223条,,Case:(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3辑) “美国陈氏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案”。
1995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保险单被保险船舶为“加拿大丰收”轮,散货船,1965年建造建造地、注册地、船级、船旗均为加拿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249600USD,保险费率2.1%保险条件为PICC船舶保险条款全损险和救助航区从加拿大到中国批注条款规定原告须取得“合格的检验师对所述船舶签发的适拖证书”保险期限或航程从1995年4月20日开始3月22日,原告与巴拿马一家公司签订拖航合同,约定由“阿”轮拖航5月16日,加拿大一检验员签发了涉案船舶的适拖证书5月30日,“阿”起拖后因螺旋桨被绞缠,主机损坏靠港修理10月10日,该检验员又签发了适拖证书12月1日,“阿”轮再次起拖,12月3日遭受风浪袭击,“加”轮船尾断离飘失12月5日,为避免拖船受损,“加”被解开缆绳,该轮残体沉没12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被保船舶出事,12月26日被告告知原告被保险船舶迟延起拖,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一审、二审均判决保险人不赔争议焦点:(1)涉案船舶为用于拆解的航行而卖到中国,属“大湖船”性质,开航前未告知保险人,发生事故进行修理等情况也未告知,是否是重要情况? (2)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开航?是否构成保证? (3)适拖证书是否有效?,,2、保证(p373):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做或不做某事,或承诺某种事实状况存在或不存在。
与普通合同中的保证不同:一般而言,只要违反保证,保险人从违反保证之日起就免除赔偿责任 英国海上保险法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风险范围、航区、船舶位置、船员数量、国籍、中立等)、默示保证(适航、合法保证) 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第235条我国法律承认的默示保证只有合法性保证,,(四)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因果关系最近 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有几个原因,要找出其中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真正的原因或主要原因即近因只有近因在承保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才会赔 Case 1:鼠咬海底阀案 Case 2:二战时期,某船被一德国潜水艇击沉第二天另一船在此通过时与其相撞,也沉掉了,而且死伤不少船员第一船沉没的近因是战争,第二条船是水险还是战争险?,,五、Main Contents Contained in a Policy:第217条 六、Kinds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s 船舶、货物、运费、P and I(责任)、船舶建造、集装箱定期保险、海上油气开发、开采保险合同等Section 2 Hull Insurance,一、Types of Hull Insurance :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二、The Assignment of the Hull Insurance Contract:第230条:- 三、Main Clauses of PICC Hull Insurance Clause ,1986 (一) Risks Covered (险别及承保范围)(p390) 1、 Tolal loss cover :11种列明风险造成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第245条)和推定全损(第246条)。
仍需赔偿施救费用 COSCO大部分船都投保全损,加保一些附加险 2、 All Risks Cover :全损、单独海损、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及救助、施救费用Case:“德跃”轮船舶保险合同下碰撞责任纠纷案原告为广州海上救捞局,被告PICC广东省分公司1993年12月31日,救捞局向被告投保,被告签发1986年保单,船名“德跃”轮,保险价值(金额)5,500,000USD,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4年6月6日“德跃”轮奉命前往香港拖“滨海三0八”半潜式驳船6月7日,“德跃”拖带“滨”轮起航起拖不久,因风浪较大,驳船与另一锚泊船“澜沧江”轮碰撞,造成后者损失后者向救捞局提出索赔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就“德跃”轮拖带“滨”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是否负责?,,(二) Exclusions(p393):与第244条的差别 (三) Deductible (绝对免赔额) Franchise 不适用免赔额的情况: (四) Abandonment(p378) (五) Duration of Insurance (p394) (六) Termination of Insurance,Section 3 Cargo Insueance,一、The Assignment of the Cargo Insurance Contract:第229条:- 一般是航次保险。
二、Main Clauses of PICC Cargo Insurance Clause ,1981 (一)Risks Covered (主险险别及承保范围) 1、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8种原因造成的全损p383) 2、With Average(W.A.) 3、All Riks 11种普通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二)Exclusions : (p384) (一) Duration of Insurance,Section 4 P& I Club,Protection:主要对入会船的侵权责任给予赔偿 Indemnity:主要对基于合同产生的货损等给予赔偿 一、Definition of P& I Club :(p397) 二、Risks Covered : 三、Exclusion :,Chapter XV Settlement of Maritime Disputes,Section 1 Maritime Litigation 一、Maritime Disputes:指当事人之间因海事发生的争议所以它以海事的发生为前提,并会引起一定的损失和责任,当事人对损失、责任的划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会发生分歧,产生了争议。
分类:参照《海诉法》第4条和第6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海商合同性争议:运输合同、租用合同、抵押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劳务合同等; 2. 海事侵权性争议:,,3. 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码头、岸线、水域使用权纠纷、认定海上无主财产、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等原来稿子包括海运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都属于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但交通部认为与建立海事法院的初衷相违背,当时设立海事法院就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所以把海运行政案件删除了去年海事法院系统开会,李国光讲话,海运行政案件还是由海事法院来管,2001年1月1日开始又已经由海事法院管了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64项已明确海事行政案件归海事法院二、处理海事争议的途径 1. 和解:大量争议通过此途径解决优点:不伤和气 缺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反悔会使和解协议失去效力 分为:(1)纯双方和解 (2)双方委托代理人和解 (3)庭外和解:起诉或仲裁后双方自愿和解《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A:要注意等和解协议履行后才能撤诉;但有时签Receipt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