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docx
7页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租房; 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政策 ①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必须同时满足“买第三套房及以上”和“已经提过两次”这两个条件,才不能提取公积金 注:省级公积金认贷不认房,只要公积金使用次数不超过两次,仍然可以提取公积金 ② 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③ 异地购房:在南京无房,异地购房时可提取公积金在南京有房,在异地购房,购房所在地不是本人(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④ 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申请提取时,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提取公积金还贷,可以分为委托划转和柜面转账两种形式委托划转可采取逐年和逐月两种形式这两种都可以偿还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 办理逐月划转还贷时,要求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13个月的余额 3.提取还贷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柜面逐年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公积金,铁路、省监狱、华东石油局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情况:买房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还贷 4.如何办理公积金逐月还商贷 (一)申请条件 1.办理商贷的银行必须可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2.商贷本息尚未结清; 3.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 4.必须具备公积金提取资格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规定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假设您月缴存1000块公积金,那么账户里至少要留12000元,多余的钱才能提取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假设你和配偶每个月加起来缴存2000元公积金,上个月归还的商贷是3000元,那么你每个月能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 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四)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5.如何办理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柜面提取还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 3、与管理中心已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并开具一年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贷款证明(注明贷款行名称、交换行行号);到人民银行打印能反映贷款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2、证明材料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柜面提取还贷业务; 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明细及提取金额;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7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