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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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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摘要摘要: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赵作海冤案在此际得以沉冤昭雪新法较 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 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从对修法意图的分 析入手, 简单介绍了我们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不足之处,以期待我们法 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法治社会;民主 法制一、案件事实一、案件事实 1998 年 2 月 15 日,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怀疑杀害了赵振 晌而被公安机关作为嫌疑人关押审讯,20 多天后被释放5 月 8 日,赵楼村发 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 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 5 月 9 日刑拘5 月 10 日至 6 月 18 日,赵作海因受不了 严刑逼供而做了 9 次有罪供述2002 年 10 月 22 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作 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 月 5 日,商丘市中院一审 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 年 4 月 30 日,被 赵作海 “杀害”的赵振晌竟然 “复活”归来。

      经调查,1997 年 10 月 30 日夜, 赵振晌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就用菜刀砍了赵作海头部,之后就收拾东 西连夜骑车仓皇出逃,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5 月 5 日下午, 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于 5 月 8 日 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4 天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 65 万元,但因 赔偿款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赵作海决定再向有关部门索赔 65 万元 二、本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二、本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1. 赔偿的主体和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 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该案的赔偿义务机 关 赵作海在获赔 65 万元后反悔,并表示要追加 65 万元精神赔偿金,最后 当地政府同意增加赔偿 12 万元或为赵作海家再建一栋新房子政府给的赔偿算 是什么性质的赔偿?本案的赔偿主体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为什么要赔呢? 如果真要给,只能算是补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即 赵作海的意见,并与之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后作出 赔偿决定书。

      原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不到五天的时间就作出赔偿决 定书,这似乎有点 “草率” ,从事后赵作海反悔时说的当时协商的情况可以 看出,并未做到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还存在公权力作祟的情形修改 后的 《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增加 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 人及时获得赔偿2.赔偿数额的确定对赵作海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数额基本是没有异议的,但关于精神损害赔 偿还存在争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但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 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 受到了极大的打击这一点在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 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 的司法解释 三、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三、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 了显著的提高,尤其明显增强了权利意识。

      因此,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及中国 的政治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 加快, 对国家赔偿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强烈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我们的政府也应适应社 会的变革, 及时调整我们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政策、时对不完善的法律加 以修正,及时拟定新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 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生活的,这种滞后可以理解,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 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 障,在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承 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及时的制定 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旧的国家赔 偿法在立法之初,人们对其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也给予高度的评价,人们寄希 望于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并被视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 “里程碑” 但在这实施的 15 年来,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 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民真正获得相应 赔偿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案件为数不多,加之近几年来一系列典型的案件,使得 整个社会对国家赔偿法产生了质疑,也有很多的学者呼吁尽快加以修改,切实 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

      这次修法,最大的动力还是来自民意, 自公民对权利救济的要求自 2008 年开始商议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经四 次审议,最终于今年 4 月 29 日完成了修法工作 四、新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之处四、新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之处 这次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总结过去的不足之处的基础上,要有以 下几点进步之处,反应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1.赔偿范围更加完善新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可以说是确立了结果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凡是侵害到公民、法人、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都要赔偿,即便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也要赔偿造成权利受损就赔偿 旧法的规定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赔偿,果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或者是不当的,但是没有违法则不予以赔偿判断国家是否应赔偿的原则,并不是看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了何种损害,而只是简单地去看其 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重行为的法律评价,而忽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 果,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之原来的违法原则来说,新法确立的结果责 任原则更加合理原来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殴 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都要赔偿因此 对于牢头狱霸伤人也列入了赔偿范围但在“躲猫猫” 案件中,受害人家属得 到的并非国家赔偿金,而仅仅是“补偿金”或者说是政府的“抚慰金” 倘若 “躲猫猫”事件不是受到舆论的关注,害人家属能否得到补偿还未为可知因 为旧法尚未规定“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都要赔偿,法增加了这一规定,这将对遏制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起到积极 的作用2.赔偿程序更加顺畅旧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 很多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确认,者对赔偿申请拖延不办,而申请人 向上级机关申诉往往又行不同,其实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 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 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 赔偿请求,另第十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让赔偿申请程序 更加顺畅,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3.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旧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的赔 偿请求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要求往往 遭到拒绝新法第 35 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 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既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人权保 障的法治进步,也是规范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衔接之举对于和谐 社会的构建有重大的意义4.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旧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具体规定,赔偿金的支付缺 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新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 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新法则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凭相应的法律文书(如 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 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5.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都应该对自己提 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能在实践中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赔偿请 求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被羁押的人在关押期间死了,或是 丧失行为能力了,他无法举证,这时候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 或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提供证据新法作了这 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的这一规定也将对遏制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新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五、新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 新法有诸多的进步之处,让人感到非常的欣慰,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 的地方如:1.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的标准远不如民事赔偿,不能体现我们国家保障人权的决心2.赔偿范围仍显太窄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 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法律并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

      有解释说国家赔偿 法第三条第五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 为构成违法的情形,但本人认为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仍应作出明确规 定以免出现在适用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是否适用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的争议3. “豁免权” 仍然存在受维稳思维的影响以致出现“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这样的“拘豁免” 使得我们的结果归责原则受到了动摇然国家机关又一次取得了有限的“豁免 权” ,那么必定还会有公民的权益要为公权力作出牺牲,且在法律上也得不到相 应的补偿支持国家赔偿法作为公民权利的救济法,应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而要保障公民权利,就需要限制公权利,以达到平衡和制约的作用4.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未能得到修改赔偿的基本程序仍沿袭赔偿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而没有采用诉讼的 方式这种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未能得到修改赔偿委员会由法官组成,但 是赔偿委员会不是审判委员会,不是合议庭,类似于一级复议机构,作出的是 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或者裁定由这样的类似复议机关的组织对于涉及到公民 人身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况且该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没有任何救济的机会该规定在理论上是违背程序公 正原则的,在实践中是很难使赔偿请求人保护自己的权益。

      5. 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虽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没有作出具体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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