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分析研究论文.docx
18页本科论文摘 要商业银行“飞单案”主要是金融行业中对某种类型案件的命名,主要是指银行中的职员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流程,在银行私自进行代理或者销售的理财产品案件,或者是不是本银行应该代理或销售的理财产品案件可以在本银行进行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经过总行审核通过、合法售卖的产品,而所说的“飞单案”中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并没有经过总部批准代销或者设计销售,且没有对风险进行有效地评估,购买了“飞单”的相关客户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大,还容易引发资产纠纷本文主要是对引发“飞单案”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整理,“飞单案”涉及的法律争议是比较多的,而如何对各争议点取舍也是本次研究的难点通过对原因的分析,以便对商业银行统一的管理模式进行探索,降低各银行“飞单案”的发生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本科论文AbstractObjective: The "flying single case" of a commercial bank mainly refers to the naming of certain types of cases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t mainly refers to the case of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 in which the employees in the bank did not go through the legal approval process and acted or sold privately in the bank. Banks should represent or sell financial product cases. The products that can be sold in this bank must be legally approved by the head office, and the financial produc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in the "flying bill" case have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headquarters for consignment or design sales, and no risk Effectively assessing that the relevant customers who purchase "flying orders" need to bear greater risks and are also prone to asset disputes.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flying single case", and at the same time finds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sorting out, there are more legal disputes involved in the "Fly Single Case", and how to choose the dispute points is also the difficulty of this stud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unified management mode of commercial banks,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flying orders" of various banks.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 "Flying orders"目 录前言…………………………………………………………………………………-1-第1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概述 -2-1.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论述 -4-1.2“飞单”定义 -6-1.3“飞单”行为特征 -5-第2章 导致“飞单”案件发生的原因 -7-2.1银行的关注点主要为绩效、客户盲目进行投资 -7-2.2银行监管力度不够、银行职员职业素养缺失 -7-第3章 解决对策 -8-3.1从民事法律角度寻找解决对策 -8-3.1.1对客户完全披露风险 -8-3.1.2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 -8-3.2从行政法律角度寻找解决对策 -9-3.2.1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9-3.2.2对监管模式进行统一 -9-结论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本科论文前 言随着我国近年来对市场的广泛开放,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与崛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领域已经不是以往被几大国有银行垄断市场的模式,商业银行之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多样的理财产品来吸引投资者。
尤其是近几年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希望商业银行可以回归最初的存贷业务,银行理财规模增长速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银行22.2 万亿元的表外理财产品背后依然代表着数量非常巨大的投资群体、巨额中间业务收入同时,由于大部分银行客户缺少基本的金融知识、投资常识,使得金融市场中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时间较长,监管的政策也越来越严谨,因此,在银行中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是其他的金融产品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方法依据《资产管理蓝皮书》中的有关数据,由于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同业理财客户的迅速回落,在2017年减少的资金就在3.76 万亿元而个人可支配收入总体规模在不断增加,零售客户群体已经成为了银行主要维系的消费人群另外,随着银行理财同质化现象的加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明确的说就是收益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客户还是愿意选择信誉高的银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飞单”案件是近几年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银行自身健康发展造成影响的重要问题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理财产品“飞单”,是指银行产品没有经过银行负责人员的准许,是一种私自销售行为,但是,客户在对银行员工信任的基础、对银行信得过的基础之上购买了该产品客户对推荐的理财产品尽管不了解,但他们的关注点仅仅为收益,只要能创造更多的收益就可能会购买。
想要对“飞单”情况明确,除非产品到期限后客户进行了举报、投诉、且发生了兑付难问题但是,一旦产品发生亏损或者是第三方违约,产品到期限后发生了兑付难问题,客户仅仅关心的是谁承担后果,他们完全忽视自行负责的问题,即使银行合理、合法销售,但他们作为中介,也不会承担后果客户完全认为是银行职员为他们推荐且购买了产品,且合同是在银行中签订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使得法律纠纷明显增多,这不仅对银行的声誉造成了影响,还对银行的资金、信誉产生了影响商业银行本身的性质使得业务员在工作期间,更关注盈利、绩效,对自身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却完全忽视这是导致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出现法律纠纷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银行的持续发展、客户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导致的“飞单”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更加重要因此,本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飞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选题的意义为通过分析导致“飞单”案件发生的原因寻找更有效地解决措施,以便降低“飞单”案件发生率,为银行、客户提供一定的帮助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概述1.1“飞单”的定义(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业务是一种综合性比较强的业务,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内容规定。
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一般是通过理财产品形式出现,而国外的是更加全面的财产管理,且包含资产管理我国将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分为了两种,分别为商业银行代销产品、本行自行发售的产品商业银行代销产品主要是第三方开发并设计的理财产品,他们会将生产好的产品托付给商业银行进行售卖,银行会先对产品进行审批再为客户推荐在代销产品中,法律主体包含第三方、代销的银行、购买产品的客户由于第三方的存在,整个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客户与第三方之间有着直接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代销银行与第三方之间为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代销银行与客户之间仅仅为推介关系,而没有法律关系本行自行发售的产品主要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研发并售卖给客户的产品,银行有开发、销售、管理等权限,在银行售卖整个产品的期间,法律主体包含商业银行、购买的客户,两者之间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本文研究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行为中提到的产品与以上提到的两种没有任何关系,“飞单”行为中提到的产品是第三方将产品包装成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研发并售卖给客户的产品或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通过实践,“飞单”案件中的理财产品是通过包装、伪造、销售人员的关系对客户进行欺骗的一种行为,它有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研发并售卖给客户的产品或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的一种表面现象存在,客户错误地认为这就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研发并售卖给客户的产品或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
在理论上虽然不能将它称作为银行理财产品,但是从司法界面来说,这类的产品是存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表面现象,因此,本文中研究的就是这类特定产品本文研究的这类特定产品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①它们可以通过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售卖比如信托型、顾问型的理财服务机构是无法代理其产品的,它们也就不能成为“飞单”行为的对象;②产品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向客户推销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产品,为的是将客户的财产非法占有,会对客户的财产造成侵害,这已经与“飞单” 内涵不存在密切的关系,应该按照集资诈骗或者是诈骗罪等罪名对其进行定罪;③该产品的实际发行主体为本行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且没有经过本行代销的审批流程,而银行对这件事情并不知晓2)“飞单”行为:根据使用情况可以将“飞单”进行具象理解与抽象理解:①具象理解中的“飞单”也就是逃单,主要指没有承担该承担的账款,并且会强行离开,拒绝买单,该现象在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多见的,比如乘车逃单,吃饭逃单等在检疫、检验领域也有“飞单”,这个领域中的“飞单”主要是非法获取检疫、检验证单,最终目的是想逃脱相关监管,将没有经过检疫、检验或者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输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②抽象理解中的“飞单”也就是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内容,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目的是将本该属于某人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人身上,该现象在集装箱、外贸、销售领域等金融、商业中较为多见。
集装箱领域中的“飞单”指的是运输公司承接了业务之后,由于自身的能力欠缺,只能通过低价将承接的业务交给其他人员捎带,这种现象就是集装箱运输业中的“飞单”行为外贸领域中的“飞单”指的是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了业务,但是却将业务收入转到了其他的公司中,使得签订业务的公司订单损失严重,利益受到损害,但业务员将会从其他的公司中获得应有的提成与利益销售领域中的“飞单”指的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将拿到的订单转交到其他公司,而没有上交本公司的一种行为笔者通过总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飞单”案件中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后发现,这种案件中,对“飞单”有更多的抽象理解,一般表现为本行的销售人员本应该对本行自行设计、研发或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售卖给客户,但是,大部分员工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会通过客户的信任将通过包装、伪造的理财产品售卖给本行的客户,最终会将获得利益转移到第三方机构3)产品“飞单”行为:银行内部将“飞单”分为了狭义飞单与广义飞单狭义的“飞单”主要指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不是本行自行设计、研发或者是银行代销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