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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五版》课件第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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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l重点知识重点知识l 1.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类型l 2.担保财产l 3.担保人l 4.反担保l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引读案例l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王某将款存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5万元,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借款逾期后,王某未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银行对郑和于均予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5万元存款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l(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受偿的他物权l(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l(一)从属性(一)从属性l(二)不可分性(二)不可分性l(三)物上代位性(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l(一)基本属性不同(一)基本属性不同l(二)内容不同(二)内容不同l(三)标的物不同(三)标的物不同l(四)独立程度不同(四)独立程度不同l(五)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五)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四、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功能四、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及社会功能l(一)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一)担保物权的产生原因首先,债务不履行的人身责任的松弛。

      首先,债务不履行的人身责任的松弛其次,是债权的重叠化现象的出现其次,是债权的重叠化现象的出现l(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保障债权圆满实现保障债权圆满实现媒介融资媒介融资 五、担保物权的类型五、担保物权的类型l据据担担保保物物权权的的发发生生原原因因不不同同法法定定担担保保物物权权与与约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l以以担担保保物物权权的的法法律律效效力力不不同同留留置置性性担担保保物物权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l以以是是否否转转移移担担保保标标的的物物的的占占有有为为标标准准占占有有担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l依依据据担担保保制制度度是是否否属属于于民民法法上上已已有有规规定定的的类类型型为为标准标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第二节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一、担保物权的设立l(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第第一一,在在借借贷贷、买买卖卖等等民民事事活活动动中中,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债债权权有有不能实现的可能;不能实现的可能;第第二二,债债权权人人为为了了避避免免出出现现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对对自自己己的的追追偿偿权权债债务务,有有设设置置担担保保物物权权以以保保证证其其债债权权的的实实现现的的必必要,该必要完全是债权人自己的判断;要,该必要完全是债权人自己的判断;第第三三,由由于于物物权权法法定定主主义义原原则则的的约约束束,当当事事人人应应当当依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l(二)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二)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设设立立担担保保物物权权,应应当当订订立立担担保保合合同同担担保保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是是债债权权人人和和担担保保人人,担担保保人人可可以以是是债债务务人人,也也可可以以是第三人是第三人l(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担担保保合合同同是是从从合合同同,其其效效力力依依附附于于被被担担保保的的主主合合同同主主合合同同无无效效的的,担担保保合合同同无无效效;主主合合同同有有效效,但但是是从从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l(四)反担保(四)反担保反反担担保保也也叫叫作作求求偿偿担担保保,是是第第三三人人为为债债务务人人向向债债权权人人提提供供担担保保,担担保保人人为为将将来来承承担担担担保保责责任任后后对对债债务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l反担保的形式反担保的形式: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l与本担保相比较,反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与本担保相比较,反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是原来的债权,而是本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是原来的债权,而是本担保人的追偿权;反反担担保保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不不是是担担保保人人和和债债权权人人,而而是是本本担担保保人人和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即反担保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即反担保人;反反担担保保从从属属于于担担保保人人与与债债权权人人间间的的担担保保合合同同,是是担担保保合合同同的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担保保人人在在取取得得对对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追追偿偿权权后后,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对对担担保保人人的的损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对本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

      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对本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二、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l(一)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一)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范围担担保保物物权权的的担担保保范范围围包包括括主主债债权权及及其其利利息息、违违约约金金、损损害害赔赔偿偿金金、保保管管担担保保财财产产和和实实现现担担保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l(二)担保财产的代位物(二)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担保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位物l(三)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三)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如如果果债债务务转转移移未未经经担担保保人人书书面面同同意意,债债权权人人允允许许债债务务人人转转让让全全部部或或者者部部分分债债务务的的,担担保保人人不不再再承承当相应的担保责任当相应的担保责任l(四)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四)不同担保形式之间的关系被被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权既既有有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又又有有人人的的担担保保的的,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到到期期债债务务或或者者发发生生当当事事人人约约定定的的实实现现担担保保物物权权的的情情形形,债债权权人人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约约定定实实现现债债权权;没没有有约约定定或或者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确确,债债务务人人自自己己提提供供物物的的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权人人应应当当先先就就该该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实实现现债债权权;第第三三人人提提供供物物的的担担保保的的,债债权权人人可可以以就就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实实现现债债权权,也也可可以以要要求求保保证证人人承承担担保保证证责责任任。

      提提供供担担保保的的第第三三人人承承担担担担保保责责任任后后,有有权权向向债债务务人人追偿l具体的规则是:具体的规则是:第第一一,如如果果在在原原来来的的合合同同中中已已经经约约定定了了如如何何处处理理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第二二,当当事事人人事事先先没没有有约约定定或或者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确确,如如果果是是债债务务人人提提供供的的物物的的担担保保的的,那那么么债债务务人人的的物物权权担担保保优优先先,债债权权人人应应当当就就该该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实实现现债债权权清清偿偿不不足足部部分分,第第三三人人作作为为保保证证人人,承承担担补补充充的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第第三三,当当事事人人事事先先没没有有约约定定或或者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确确,如如果果是是第第三三人人提提供供的的物物的的担担保保的的,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和和人人的的担担保保处处于于同同等等地地位位,由由债债权权人人选选择择,可可以以就就物物的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第四四,提提供供担担保保的的第第三三人人承承担担了了担担保保责责任任的的,取取得得向向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追追偿偿权权,可可以以向向债债务务人人追追偿偿,补补偿偿自己因承担担保责任的损失。

      自己因承担担保责任的损失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l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l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实现;l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l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担担保保物物权权消消灭灭的的其其他他情情形形,如如担担保保财财产灭失等产灭失等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案例思考案例思考l王某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王某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后郑某和于某均向银行要求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后郑某和于某均向银行要求支付存款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支付存款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用存款单)用存款单向郑某质押,成立质权吗?(向郑某质押,成立质权吗?(2)以存款单设立的)以存款单设立的质权是何种性质的质权?(质权是何种性质的质权?(3)你自己作为本案的)你自己作为本案的法官,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法官,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参考分析意见参考分析意见l在本案中,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委托王某代办存款,取得的存款单是于某的财产权利,于某对该存款单享有所有权和存款单上的债权王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将于某的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款这是王某的不诚信行为,是无权处分。

      以存款单设立的质权,是权利质权,不是动产质权按照存款单质权发生效力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224条规定,存款单质权的设立是要式行为,须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王某和郑某没有订立书面质权合同,也没有在存款单上进行背书,因此,不符合质权设定的规则,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l在借款逾期王某未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郑某作为“质权人”,持存款单向银行要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以清偿王某欠自己的债务,由于其并没有取得该存款单的质权,因此,其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于某得知后,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在遭到银行拒付后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存款单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银行向自己支付5万元存款,理由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l2.2.重点题重点题担保物权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基本规则?l3.3.司考题司考题反担保l4.4.考研题考研题(1)担保物权的特征(2)反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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