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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农业保险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欠发达的经济是西南民族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因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是西 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的主要形式但是,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必然带来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多层次 性,四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必然包括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等多元化形式2004年,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列入中央一号文件,西南民族地区的四川省成为全国农 业保险试点省份Z—但相对于其他地区,无论是四南民族地区唯一的试点省份四川省,还是西南 民族地区的其他省(市)区,其农业保险的实践均表现出了较为独特的一些方面其中,欠发达的经 济是西南民族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因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将是西南民族地区农业 保险的主要形式但是,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性必然带来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多层次,西南民族地区 农业保险必然包括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等多元化形式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竞争性问题实际调研发现,西南民族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最好的四川省,人民财产 保险公司占据农业保险业务的90%,中华联合公司占了近10%,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只象征性地做了 不到1%;农业保险最不发达的贵州省和西藏藏族治区,农业保险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 展。
自恢复农业保险以来,我国积极对其经营主体进行了探索,努力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商业保险金业的专业化经营、联合保险、农业保险合作社等①但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经营的 困难以及保险组织在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上的不足,许多组织形式没有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由 于缺少竞争,保险公司与农户成为不对等的商业主体经营主体的垄断,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服务 数量和质量均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竞争性问题,有必要成为农业保险 立法的一项重要议题混业经营问题1994年我国保险公司改制,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分为二,拆分为人寿保险 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至此,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分离,保险公司实行单业商业性经营, 农业保险划归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为我国农业保险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逐步萎缩的重要分水岭传 统农业保险的种养业保险,风险单位大、赔付率高、道徳风险高的特点让财产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 足实践中,如要提高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盈利性的保障是关键因此,有 着占全国人口 50%(西南民族地区可达70%)的农村人寿保险市场,成为经营农险的商业财产保险公 司也想进入和争夺的重要市场,这也正是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之类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的重要 原因。
单业经营的严格限制,堵死了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开发农村长期人寿保险市场获得盈利的空间, 进一步也限制了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互助性农业保险社会互助保险是保险业起源发展的早期形式,这是我国保险起源与曲方保险起源的共同点Z 一②现代西方保险经营模式传入中国后,社会互助农业保险业也成为重要的基本的保险发展模式 之一近现代意义的农业互助保险是1938年广西、江西组成的家畜保险社或耕牛保险合作社,四 川、贵州、云南也陆续成立类似的保险合作社,试办耕牛和猪仔保险,重庆成立家畜保险社及保险 经理处,到1944年3月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成立,合作保险组织相继结朿③标志现代意义的我国 互助农业保险走向的事件,是2005年1月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 江成立开业,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小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在西南地区,四川资阳市实行 “六方合作+保险”模式发展生猪产业,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引导下社会互助保险的典范之一尽 管有成功的案例,但在我国特殊的国情Z下,依托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却仍存在一定的法律 障碍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权能问题法律权能是个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 利亨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小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合作组织以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权能理论上,法律权能的确立,为保险公司与农民合作组织合作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奠定了法律基 础也就是说,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法人,遵照共同的商业规则,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和商业保 险公司进行平等的谈判,讨价还价达成一致后共同签署商业性农业保险合同农民合作组织,亨受 岀险后获得适当农业保险赔偿的权利,承担缴纳保费和有意减灾减损的义务;保险公司,亨受获得 农业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农险理赔和有意防灾防损的义务如发生纠纷,通过正常的民事司法程序, 农民合作组织和保险公司均能够得到强制的权利保障,并被强制履行义务但在西南六省(市、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等保险公 司的访谈调研中,除安盟一家外资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可以与农民合作组织联合开展农业保险Z外, 其他国内保险公司均无一例外地排除了独立与农民合作纽织联合开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保险公司 认为,农民合作组织实际上是政府支持的,收不上保费找政府才能解决问题;农业保险责任包括免 赔责任,也是和政府沟通的结果;防灾减灾技术也只能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因此,保险公 司没有必要增加环节去与农民合作组织谈判,而直接与政府合作是最省事又效率最高的农业保险开 展方式另一方而,农民认为,保险公司是政府,岀险后保险公司不能足额赔付或拒赔,也只有找 政府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农民合作组织也没有必要去与保险公司谈判,而直接与政府谈条件才是 最让人放心的农险开展方式以立法方式明确合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的法律权能,较为成功的是日本和欧洲国家日本1947 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其第二章明确界定农业协同组合为“法人”,④其业务范围包括“保 险” ©1923年,根据《农林中央金库法》,组建农林中央金库,成为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中心德国1871年颁布《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1975年颁布《德意志合作银行法》,拥有世界上最为 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⑥法国1900年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AMA),界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 律地位和权益,划分了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⑦可见,仅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能真正确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 法律权能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真正实现其权利保障和义 务履行的法律权能,是现行农业保险立法框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问题四南民族地区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都由挂靠相关职能 部门的行业协会或技术协会转型而来,没有独立开发的产业支撑,经济上很难具有可持续性以贵州省为例,截至2009年6月底,贵州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户,年经营收入在200 万元以上的合作社,全省共有493家仅占2.4%⑧2007年1月底,贵州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2376个;随机抽样调研的32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3617711元,平均为113053 元;32个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24家,占75%,在农业部门登记的3家,占9. 4%,在工商部门登 记的2家,仅占6. 3%,在科协登记的1家,占3.1%同时在农业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1家,占 3.1%,同时在农业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登记的1家,占3. 1%;®据贵州省农业厅摸底调查, 到2004年11月底,贵州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09个;资产总额13067万元,平均每个组 织16.1万元⑩三组数据说明,相比市场中的企业法人主体,即使是相比中小企业,大多数农民 合作组织的经济规模相当有限,而且多登记为非赢利的社会团体经济实力差,则没有可持续的农业保险费缴纳能力,商业性保险公司口然不可能独立与农民合 作组织联合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
因此,针对合作组织普遍经济实力偏弱的特点,再保分保、巨灾 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问题,在互助保险立法中将更具典型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