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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管理制度十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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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寝室管理制度十四篇寝室管理制度十四篇 寝室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立秩序良好、安全卫生、礼貌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__〕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职责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职责制  第四条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供给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供给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坚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构成进取、健康、礼貌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学校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在山东大学理解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善意见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礼貌、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景  第十二条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

      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三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签订住宿公约或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统一管理,理解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的证明(或经过线上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跨校区住宿调整的,原住宿校区床位必须要办理退宿手续)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景对本单位的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景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理解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景,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要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自律组织配合学校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掉、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离校、礼貌离校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俭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不得丢失、破坏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损坏公共设备要及时报修,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因疾病、结婚、实习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请,本科生须家长知情同意,研究生须家长或配偶知情同意,经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相关职责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没收违规物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将学生公寓内的卫生、安全、学生行为礼貌状况、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员进宿舍走访次数、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情景纳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评价和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职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山东大学非全日制学生、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可根据本校区实际情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山大学字〔20__〕16号)同时废止 寝室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使学生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由学生会宿管部进行考勤,考勤办法如下:  1.熄灯后,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者每室负2分  2.熄灯后,严禁串寝,违者每次负1分  3.晚寝迟到者或夜不归寝者,除交系部处理外,每人次负3-5分  4. 查寝室卫生时,未按时起床,每人负2分,被子未叠每床负1分  5.卫生检查时,拒检或无人迎检每室负3分  6.地面走廊未扫、未拖负1-2分。

        7.垃圾未倒负1分  8.内务不整(桶子、被子、鞋子等未成一线)各负1分  9.在寝室烧热的快、酒精炉或私接电源者,没收并负5-10分  10.在寝室打牌者按情节严重负5-10分  1)、作息时间要求  1、寝室开关门时间:  周日至周四  6:10—23;00  周五、周六  6:10—23:30  2、学生复习考试期间,息灯时间后延半小时  3、自觉维护寝室公共秩序,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不打架斗殴、不酗酒、不赌博等晚归同学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寝室  4、熄灯后,由校纪律部统一对寝室进行检查  5、一律不允将外来人员带入本寝室住宿(包括父母等)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宿管中心说明  6、学生不允许在外购买白酒、啤酒等酒精性饮料带入寝室饮用  2)、卫生要求  1、寝室由室长安排做好卫生值日和卫生大扫除室内垃圾在早上7:00—8:00,下午14:00—14:30放入指定地点,由清洁工统一清扫,其他时间严禁将寝室内垃圾扫入楼道或堆放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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