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doc
4页论 WTO 的宗旨和基本原则WTO 是一个由 135 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 的措施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 益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 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 的进口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 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 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 待,不得歧视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 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 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 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透明度原则是 WTO 重要的基本原则WTO 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 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 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 度的创新,以适应 WTO 规则其中为适应 WTO 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 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 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 WTO 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 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 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 WTO 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 各项协议如 《关贸总协定》(第 10 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3 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 WTO 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
其中,行政公 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 WTO 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 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 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 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 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 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 WTO 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 WTO 其它基本原则得 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 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 为 WTO 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 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 WTO 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WTO 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 心在于行政公开。
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 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 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 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 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 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 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 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 势在必行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 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 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处罚法》 、 《价格法》和《立法法》等 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 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 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论文格式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 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 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 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 ,例 如该法第 4 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 81 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 年 12 月公布,1998 年 5 月 l 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 《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 一步例如该法第 23 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 24 条规 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我国政府在行政公开方面,也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 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 过合法的途径获得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 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 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 到或及时得到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 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 潮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中国加入 WTO 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 WTO 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 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
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 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加入 WTO 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 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 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 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 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 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 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 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 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 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 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 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
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 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 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 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 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 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 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 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 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 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 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 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 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 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
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 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 达不到 WTO 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 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 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 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 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 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 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 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 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
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 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