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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法规-真理大学工管系网际网路实验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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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49208792
  • 上传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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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apter 2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目的n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 與健康,特制定本法 定義n勞工: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n雇主: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n事業單位: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 工作之機構n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 、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主管機關n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n地方: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安全衛生設施(1)n雇主應設置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下列危害: 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八、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安全衛生設施(2)n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 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 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 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 之措施 安全衛生設施(3)n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 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n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 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 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 、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安全衛生設施(4)-施行細則n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四、動力堆高機五、研磨機、研磨輪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tw/file_mechanic/pres swood.html 安全衛生設施(5)n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 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 注意事項 安全衛生設施(6)-施行細則n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場所如下: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坑內作業場所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四、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一)高溫作業場所二)粉塵作業場所三)鉛作業場所四)四烷基鉛作業場所五)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六)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五、其他之作業場所 安全衛生設施(7)-施行細則n危險物: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 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 、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n有害物: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 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者 安全衛生設施(8)n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 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 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 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安全衛生設施(9)-施行細則n危險性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 上之下列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二、移動式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四、升降機五、營建用提升機六、吊籠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安全衛生設施(10)-施行細則n危險性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 上之下列設備:一、鍋爐二、壓力容器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安全衛生設施(11)-施行細則n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 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 之:一、熔接檢查二、構造檢查三、竣工檢查四、定期檢查五、重新檢查六、型式檢查七、使用檢查八、變更檢查安全衛生設施(12)n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 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安全衛生設施(13)-施行細則n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磬、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安全衛生設施(14)n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 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 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 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 適當之休息 安全衛生設施(15)n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 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 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n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 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 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安全衛生設施(16)-施行細則n體格檢查: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 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n定期健康檢查: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 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n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對從事特 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 安全衛生設施(17)-施行細則n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如下:一、高溫作業二、噪音作業三、游離輻射作業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六、四烷基鉛作業七、粉塵作業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安全衛生設施(18)n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 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n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 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 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 為其他適當措施 安全衛生管理(1)n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 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2)-施行細則n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職責: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職責: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安全衛生管理(3)-施行細則n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勞工安全管理師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管理(4)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 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 任之。

      安全衛生管理(5)-承攬管理n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 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 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 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安全衛生管理(5)-承攬管理n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 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 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n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 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 人 安全衛生管理(6)-承攬管理n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 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 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n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 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 業單位之責任安全衛生管理(7)-承攬管理-施行細則n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 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安全衛生管理(8)-承攬管理-施行細則八、變更管理事項九、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十、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十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安全衛生管理(9)-承攬管理n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 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 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 業災害之責任 安全衛生管理(10)-童工保護n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安全衛生管理(11)-童工保護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安全衛生管理(12)-女工保護n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女工從事管理、研究或搶救災害者不適用)二、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不具生育能力之女工不適用)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安全衛生管理(13)-女工保護n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下列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n產後滿六個月之女工,經檢附醫師證明無礙健康之 文件,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從事工作者,不適用之 。

      安全衛生管理(14)n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n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 定,使勞工周知n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 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 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管理(15)-施行細則n勞工代表之產生: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舉之;無工會者,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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