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doc
4页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摘要: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木文通过对司法鉴定结 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建立的必要性的分析,以及対美国专家证据科学性标准发展的考察,提出 了构建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一、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建立的必要性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己经得到广泛的注意,也形成了一定的合法 性采信规则但是,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审查并未得到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 信标准也未建立,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往往受到无限的推崇,冇些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的科学 性保持着一种不加辨析的盲目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非常必 要一)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不论是述是外国,和当多的人都担心,在作为门外汉的法官眼里,以科学的名义 作出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据)会被认为是神秘的、绝对可靠的,往往会直接被采信有人对 我国某基层法院进行调查后发现,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律为100%,甚至 于在调查的112份鉴定中冇13份未经庭审质证直接被采信[1]在美国进行一项民意测验中, 被调查的70%的法官和律师指出,陪审团认为专家证据比具它证据更可靠;另有75%的法 官相信专家证据更可靠。
[2]以上国内外的情况表明,法官(或陪市团)有时赋予司法鉴定结论 不适当的证据价值,法官(或陪审团)不能正确地评佔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应该使用专门的规 则和标准来防止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二) 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没有人会怀疑司法鉴定结论在法庭上的作用和贡献,但是随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使川 增加,鉴定错误的情况也在增加有的错误原因是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缺乏适当的科学基础; 冇的是因为鉴定实验人员马虎的实验操作当然,法庭不能因噎废食,尽管在司法鉴定中冇 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错谋,但“同专家证据的错谋相比,目击证人证言的错谋不管怎样是 经常发生的,而且更难以控制"⑶问题是法庭是否能区分冒牌理论与有充分经验支持的科 学理论?法庭如何区分马虎进行的检验与按严格科学方法进行的鉴定[4]?确立坚实的采信 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三)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虽权的滥用,同时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如果鉴定结论科学性釆信标准缺位,所留下的法律空间将会使法官对鉴定结论取舍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但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而月•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相悖 在缺少法定的采信标准的约束卜,披着科学外衣的鉴定结论哪些应当排除、哪些应当釆用, 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当然也取决于法官自身的专业水平,甚至是法官的公正性乃至心情。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根木就不知道游戏规则,如同在仲手不见五指的黑箱中,只冇 在判决结果公布时才恍然大悟因此,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的建立不但能够防止法官滥 用自山裁量权,而且能够给当事人和律师指明方向,怎样去辨别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使 审判更加公平、公正二、美国专家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英美法系,并没有司法鉴定的称谓,与Z相对应的是专家证据或者专家证言为防 止专家证据对于陪审团和法官的可能误导,美国制定了许多采信专家证据的规则,通过对这 些规则的研究,对我国的司法鉴定的采信标准应当有所帮助一)引;赖伊标准(或普遍接受规则)在1923年以前,美国法院对于专家证据的审查仅限于提供证言的专家是否具有资格, 即如果争议的事项超出了事实审理者的普通经验或知识的范围,而要求特别的知识或经验, 当某位专家具有特别的知识和经验,他就可以出庭提出证言,他的证言当然地作为证据被采 纳,至于形成证言基础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有效、可靠,则不在考虑之列1923年,哥伦比 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州赖伊诉合众国案”(Frye v.Unitcd States)中确立了首个专家证据的采信 标准 弟赖伊标准(FryeTestorGeneralAcceptanceTest),这一标准成为美国司法界专家证言采信规则的基础,并在其后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在美国各级法院中普遍采用。
在弗赖伊案中, 法庭拒绝采信测谎专家由测谎技术得出的结论,法官在判决中确认:“法庭将接受一个公认 的科学理论或科学发现演绎出的专家证言,但从中做演绎推理的东西必须有足够根基并在其 领域得到普遍承认[5]这就是著名的引;赖伊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确定一个具体的科学技 术是否获得普遍承认需要两个步骤:(1)首先确定科学原理或新发现所属的特殊的科学领域 以及相关的科学领域;(2)确定该技术或原理是该领域普遍接受的技术、原理以及新发现 ⑹普遍接受的程度町以通过出版物、司法判决、实际运用、同行观点的调査来证明[7]然 而,实施这两个步骤有时可能并非易事,一是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一项专家证言所涉及的 科学技术可能横跨数个领域,将其准确归类比较困难;二是弗赖伊标准并未对“普遍接受” 进行准确的界定,是指每个人都接受、绝大部分人接受或者仅仅简单多数接受就町?因此, 有人批评列赖伊标准“含混不清,毫无启发意义覽[8]随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学科交义的H益复杂,采用“普遍承认”的标准H益显现具 保守性,显然不能适应科技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于是,当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很 多司法管辖区已经放弃了列赖伊标准二)《联邦证据规则》和道伯特标准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联邦证据规则》,于次年生效。
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 官Warren Burger的极力促成K,国会对该规则修订后于1975年将它作为法律颁布实施鉴 于弗赖伊标准的保守性,对于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赋予了法官更多的H 由裁量权來决定什么是科学的或是不科学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 技术或其他特殊的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一个在争论中的事实,一个有 资格的证人,依据其知识水平、技能、经验、训I练或受过教育而作为专家,可以以观点的形 式,或其他形式作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与数据;(2)证言源 于可靠的原理和方法;(3)证人以可靠的方式将该原理与方法运用于案件事实《联邦证 据规则》不再强调普遍承认,对于事实审理者而言,真正的检验标准是用实例来证明某一理 论和技术的町靠性和实用性,即使该技术对该领域或其分支领域的专家来说是陌生的当《美 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后,得到了许多州的承认,但仍然有大部分州声称认可弗赖伊标准, 这个宕迫的局面在1993年的“道们特诉梅里尔药品公司案"(Daubert v.MeiTellDow Pharmaceuticals)中得到了 终结。
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法庭指出:严格的普遍接受标准与联邦证据规则格格不入,联 邦法院在审判中应予摒弃[9]对弗赖伊标准的摒弃并不意味着对于专家证据的采信没冇限 制,相反,最高法院在道伯特案中指出法官有责任担当专家证据的“看门人”,审查专家证据 的可靠性,并创设了一套新的判断专家证言可采信的标准,被称为道伯特标准 (DaubertStandard或者DaubertTest)o根据该规则,对专家证言的采信应当考虑如卜•几个方面 的因素:(1)专家证言使用的科学理论或技术可以检验并受到过检验吗?(2)该理论或技术己 被同行评估过并公开出版过吗?(3)在使用科学技术的案件中,已知的和潜在的错误率是多 少?(4)存在控制该技术操作的标准吗?(5)该原理或技术在和关领域中是否被普遍接受? [10]这里的普遍接受只是作为一项参考因素来了以考虑,与弗赖伊标准中的严格的普遍接受 标准不同这五个方面的因素耍综合起来考虑,任何一项单一的因素并不具有主导地位尽 管道伯特标准也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但是它至今仍是美国专家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三、我国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的构建毫无疑问,美国对于专家证据科学性,尤其是在专家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上 的采信标准,对我国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何建立我国 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并进而发挥其在审判中对于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的指引作用?笔 者认为,这要从决定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几个要素入手一般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取决于四个因素:(1)司法鉴定人所貝备的专业水平; (2)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与技术方法;(3)鉴定过程的规范性;(4)被鉴定的客观材料 是否满足鉴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1]司法鉴定之所以要求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是 因为鉴定人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与保障,使Z能完成非专业人丄不能完成的 工作,并做出合理的鉴定结论鉴定人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水平在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上起 着重要的作用,鉴定人科学的工作态度,经验的丰富程度也直接影响着鉴定的科学性司法 鉴定本来就是鉴定人将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运用到实践中的活动,即川科学原理和技术来评 价案件事实科学原理的正确与否,技术手段的准确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其至可以说肓接决 定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被鉴定的客观材料本身满足鉴定所必须的条件也是确保鉴 定结论科学性的前提综合考虑以上决定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四个要素,并借鉴美国专家证据科学性采信 标准,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鉴定人应当受到过相应专业训练,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拥有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的职业资格法律法规对于鉴定人实行考试或者其它资格认证的,鉴定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具 冇相应的资格。
鉴定人所受到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时间和经验,以往鉴定结论被证明为 错谋或者正确的经历等等都可以成为法官在采纳司法鉴定结论时所考虑的因索尤具对同一 事项有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在其他采信标准均同等符合时,受到良好教育训练,并有着良 好纪录的鉴定人所做的鉴定结论,应当优先采信二)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是可靠的、成熟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借鉴美国专家证据采信的标准,在以下儿个方面综合考虑:(1) 该原理和技术是否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并被同行肯定;(2)该原理和技术是否已在实验室或 者实践中获得检验,并被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可行的;(3)是否存在控制该技术或原理使用的 标准,如果有,在司法鉴定小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4)己经出现的该原理或技术的错谋率;(5)该原理和技术是否已被同领域大部分人所接受当然,坚持这种“大部分接受原则”可能 就如美国的“普遍接受原则"一样受到批评,认为它没冇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悄况,随着科学 技术的加速发展,新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层出不穷,如果完全不接受尚未被普遍接受的新科学 技术有时会失去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明机会,将排除据以得岀的更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 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官对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审查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保守策略。
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在特定条件下,如因高科技的应用而产生的新问题可以适当使用“实证 原则(即主要审查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但必须慎之乂慎三) 鉴定的操作程序规范,设备先进、可靠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是否遵照正确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试剂是否有效、技术设备是 否足够精密、先进等等,都是影响鉴泄结论证据力强弱的重要方面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通过 实行质虽确认标准来保证操作的规范和实验设备的有效质量确认标准是指规范实验操作和 实验室管理的标准,它使任何一次的检验或操作的条件尽量保持一致,授大限度地控制与检 验或操作目的无关变量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检验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它是鉴定 结论正确、一•致的可靠保证例如,为强化实验室规范管理和保证检验的质最,1991美国 FBI邀请有关方血的专家合作制定了 DNA分析技术质量控制标准,以后乂多次修订目前, 美国各DNA实验室均严格遵守此标准1) 被鉴定的对象客观、可靠,符合鉴定的要求被鉴定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