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doc
5页1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论文提要:本文阐述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概念及其规范,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方面的现状,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建议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的发展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涌现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直是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其主要作用是降低企业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且可为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关联方交易毕竟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成为实现某些特殊目的的暗箱操作,偏离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准则,形成了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成为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损害,就必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而监管工作的中心就是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可靠地对外披露所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的规范 200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将关联方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2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我国对关联方交易的规范越来越严格,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从 199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及后来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如《非货币性交易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等证券监管部门也颁布了上市规则和相关公告准则,以便能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如 1997 年 1 月 6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1999 年 10 月又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2006 年 2 月我国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准则内容的描述更具体、客观 在《企业会计准则 2006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同样,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之规定,发行人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披露关联交易: (1)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3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4)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5)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7)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现状 近年来,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越来越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热点,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普遍存在着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调节税收、操纵业绩、占用资金等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我国关联交易披露制度体系要求,关联交易发生后,满足一定金额和比例的要出具临时报告,对一般的关联交易也要按照制度和4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并不及时、充分,存在避重就轻或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等现象例如,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向关联方汉帛(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帛公司)收购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汇丽)7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遗漏披露浙江汇丽为汉帛公司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情况、浙江汇丽与汉帛公司存在大额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上述信息披露遗漏误导投资者并可能导致相关交易定价不公允同时,该公司未准确披露 2006 年 11 月向原控股股东中国恒天集团出售资产交易相关的合同支付条款,未及时披露 2006 年度恒天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约 999.97 万元的事项 2、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方式拖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使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财务费用增加,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如2005 年度,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 14,437.2 万元;向小天鹅集团子公司无锡小天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 8,459.45 万元;向实际控制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发生额为 12,670.14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小天鹅房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小天鹅集团提供资金发生额为 6,497.62 万元。
截止 2005 年末,小天鹅集团仍然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3,658.6 万元,占用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余额 1,892.14 万元;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60.36 万元;家用电器占用公司资金5余额 57.1 万元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 42,064.41 万元,占该公司 2004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36.84%;占用余额合计 5,447.48 万元,占该公司 2004 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 4.77%该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05 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而且公司在对证监局和交易所就其资金占用情况进行问询的口头及书面回复中对上述非经营性占用均予以否认 3、交易内容和要素披露不完全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要素主要有三点:(1)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但能同时注意并全部披露上述这三点的上市公司非常少,暴露的问题主要是对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揭示一些上市公司只披露金额,不披露相应比例,使报表使用者难以判断关联方交易对该上市公司全面交易的重要程度和影响程度同时,对定价政策的披露混乱,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传递的信息量十分有限。
而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只要披露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协议价等定价政策即可,至于这些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有何差异则无需披露证监会规定,当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这是管理部门打击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措施 但实际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不少上市公司表面上按照规定的形式披露了交易,实际上对于交易的实质和对投资者进行决策判断有用的信息仍是一笔带过如,“华晨集团”以仅仅一元钱就买到了一个获利达 5,000 多万元的企业,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董事会应对此情况作出充分披露但该公司董事会却如此披露:“为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及效益的提高,同意……,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受让上海华晨生物技术研究所 80%的权益收益,并对大股东对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 ”监事会也保6证:“交易双方都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原则,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并未披露定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然会衡量该信息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披露此信息的收益大于它的成本,那么上市公司必会对其进行充分披露。
相反,如果披露此信息的成本远远大于因此而带来的收益,那么上市公司是不会进行充分披露的因为大多数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经营业绩,以达到成功上市、获取配股资格或逃避税收等目的,因此这种交易一般是非公允的如果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充分披露,必然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在上市公司看来,他们是不愿意充分披露的而对于违规的信息披露,只要其造假预期成本小于造假预期收益,上市公司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了 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在公司经营状况好时,夸大其经营业绩,其期望效用可能将高于其如实披露所获得的效用,而且大大高于预期成本;在公司经营状况差时,歪曲会计信息,其期望效用可能将高于其真实披露所获得的效用,也远高于预期成本因为歪曲或对会计信息造假的预期成本是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成本和、中介机构共谋的成本(如律师费、审计费等)及违规成本(我国的违规成本很低);而歪曲或对会计信息造假至少会带来的预期收益,包括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以及操纵利润导致市值增加和根据利润所获得的报酬补偿等也就是说,与造假成本相比,虚假披露信息所带来的收益可能呈几何级数放大。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7的机会成本很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对于胆敢冒险的造假行为,倒起了“鼓动作用”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会计信息违法披露行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做出处理,由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在此过程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人极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虚假披露的收益要远大于其成本,而且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的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四、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质量,应着重做好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