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类常用的险种.docx
8页财产保险实务一、财产保险概念1、以财产及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 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2、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 经专业人员 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 后,亦可作为保险:(一 )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3、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财产保险的分类1. 财产损失险 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 业保险2.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既可以在各种财产保险之上附 加承保,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也可以单独承保,如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3.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 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风险;三、企业财产保险 对于企业财产险来说,又分为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1、基本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灾难及意外事故引起 的停水、停电、停气的损失;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指已经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难事故,被保险人为 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难蔓延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扩大部分属赔偿范围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当发生保险范围的灾难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对 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综合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飓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火山爆发、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 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责任保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保险(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 责任损失)3、一切险既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保由于意外以及员工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 失。
自然灾害包括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 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包括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 爆炸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除了承保财产险中列明的责任外,对于意外事故及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偷窃、 疏忽、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也予以负责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很大,其 保险责任采用除外责任方式,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 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 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 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保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 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一、保险标的范围1、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 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 后,亦可作为保险:(一 )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3、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 “损失 ”),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 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 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 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 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 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九) 地震、海啸 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十一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二 )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三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四 )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五 )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 损失和费用;(十六 )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 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七 )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
四、赔偿处理(一) 如果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 )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按市价 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保险所载项目不 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三)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 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 若发生损失,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 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五) 发生损失后,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 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 额为限六)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 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 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 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五、理赔指南一、发生可能引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 时采取合理措施抢救保险财产、防止灾害蔓延,并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及有关帐册、 帐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时, 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1、保险单正本2、财产损失清单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 的证明;发生盗窃或恶意破坏,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发生雷击、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 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4、救护费用发票5、必要的帐簿、单据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三、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单证后,将迅速审定、核实,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将按照条款中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理赔二:机器损坏保险1、机器损坏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再保险期限内工作、 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 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器损失保险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及其配套设施。
2、机器损失险的特点(1) 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与企业财产保险不同,机器损坏险要求所有投保机器(无论新旧程度如何) 一律按照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而企业财产险是以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 的实际价值估定保险金额(2) 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 例如设计、制造及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而对于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等自 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3) 停机退费的规定 在机器损坏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 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3、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铸造和原材料缺陷(2)工人、技术工人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 为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若由于机器设备多年失修、保养不善、或为了达到某一目的的长时间超负荷运转造成的零部件的断裂,不属于保险责任;(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 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但是以上原因造成的火灾或爆炸,不属于保险人的 责任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 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4、除外责任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 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瓷、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 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 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