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法2021-2021案例分析2.docx
9页四、案例分析题( 2002-2021 ):(2021 年)四、(此题 22 分)案情: 2005 年 1 月 1 日,甲与乙口头商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 乙告知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 甲对此未置可否, 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真漏水, 甲要求乙进行修理, 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 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修理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伴侣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修理;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依据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 10 天时间,装修就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 年 6 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显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缺失;2006 年 4 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觉戊已占用别墅;原先, 2004年 12 月甲曾向戊借款 10 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仍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问题:1. 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益?2. 别墅修理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 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章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缺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 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 甲是否有权恳求乙赔偿因 2005 年 6 月屋顶漏水所受缺失?理由是什么?6.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 丙应如何向戊主见自己的权益?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 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实行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 ( 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修理;乙未履行修理义务,甲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修理属于无因治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3)因修理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畴;3. (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就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就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章,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章;(2)应由丁承担;由于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 乙可以要求甲复原原状或赔偿缺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赔偿缺失;5. 无权;造成其次次漏水是甲自身的缘由,乙无过错,因此缺失应由甲自行承担;6. 丙有权对乙主见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由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 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依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7. 丙有权恳求戊返仍原物;由于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恳求侵占人返仍原物;【主要参考法律规定】 《民法通就》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其次百一十五条、其次百二十一条、其次百二十三条、其次百三十二条、其次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其次百三十四条、其次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2007 年)四、(此题 23 分)案情: 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商定由乙公司 3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 台 A 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商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 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商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问题:1.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恳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全部权归谁?为什么?3.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缺失?为什么?4.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为什么? 答案:1. 不应当;由于合同商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 属于甲公司;由于交付已经完成;3. 由丙公司承担;由于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 乙公司有权恳求丙公司返仍;由于属于不当得利;5. 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由于合同商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 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由于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2004 年二、(此题 12 分)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托付合同,由大兴公司托付全宇公司选购 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 50 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觉甲市 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 双方商定: 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 总价款 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 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实行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 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 505 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 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 S 区合同商定地点接收了 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始终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始终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 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托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形;问题:1. 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托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形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 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 大兴公司多收的 5 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 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 20 台受损彩电的缺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 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见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案: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托付人的缘由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托付人后,第三人可以挑选受托人或者托付人作为相对人主见其权益;解析:依据《合同法》第 403 条第 2 款规定,受托人因托付人的缘由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托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挑选受托人或者托付作为相对人主见其权益,据此,此题中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托付购买的彩电,知悉这一情形后,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超出部分无效;解析:依据《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据此,此题中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 500 台彩电,总价款 130 万元,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不应超过 26 万元,超出部分无效;3. 应返仍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收到缺失的事实; 《民法通就》 第 92 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缺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仍受缺失的人;据此,大兴公司多收的 5 台彩电,应返仍给天鹅公司;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缺失应由出卖人承担;解析:依据《合同法》第 141 条第 1 款规定,出卖人应当依据商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 142 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商定的除外;此题中,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 20 台受损彩电的缺失因发生在交付之前,故应由天鹅公司承担;5. 不能;由于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解析:《合同法》第 403 条第 2 款规定,受托人因托付人的缘由对地散热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托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挑选受托人或者托付人作为相对人主见其权益,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 定的相对人;据此,此题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亦不能改为主见由大兴公司 履行合同义务;( 2003 年)三、(此题 7 分)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行,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问;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 带的价值 2000 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 500 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 20 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款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 100 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问题:1. 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 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3. 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恳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 张某向服务员借的 100 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5. 张某能否恳求女子给付肯定的酬劳?为什么?6. 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缺失?为什么? 答案:1、 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治理关系( 1 分);解析:《民法通就》第 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进行治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治理在治理人与被治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治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治理的要件;2、 应当由女子偿付( 1 分),由于此系张某实施治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治理而发生的缺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1 分)解析:《民法通就》第 93 条:“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进行治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 1. 偿仍治理人治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 治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 治理人因治理事务而遭受缺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3、 能;由于此为张某在治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1 分);解析: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治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