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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文物保护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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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5942912
  • 上传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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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文物保护思考编者按:本主要从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的收 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 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 作等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了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税收激 励机制、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 想、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 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等,具体资料请JE:【内容提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 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 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 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对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建立文 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收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 出口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并加强文 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O【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 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因此,建立 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 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 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 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 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 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 的趋势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 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 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 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 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 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 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 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 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 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 方法。

      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 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 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 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 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 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 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 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 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 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 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 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 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 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二)税收激励机制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 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 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 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 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 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

      这种 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 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 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 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 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 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 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 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 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 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 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 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 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 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 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 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 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 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 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 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 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 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 均釆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 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 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 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 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 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 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 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 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 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 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 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 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

      对此相当一部分 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 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 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 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 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 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 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 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 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 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 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 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 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 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 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 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 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 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贋品、炒作、 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

      此外,货源不足、文 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 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 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 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 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 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 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文物通过拍卖 “漂白” 了身份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 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 理从标的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 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 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 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 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 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 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岀 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 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 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 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 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 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 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 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 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 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 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 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 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 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 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 格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 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 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 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

      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 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 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 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 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 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 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 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 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 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 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 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 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 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 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 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 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 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 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 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 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 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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