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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探索法学理论论文设计绝对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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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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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理论论文•浅谈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探索信访法制化是指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主体依法投诉、依法维权和依法办理的信 访工作机制信访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澄清以下儿个问题一是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矛盾论”有观点认为,大量原本应通过行政 复议或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与正常的法律诉讼制度和司法 体系相矛盾这种观点是对信访功能认知模糊造成的公民依照有关信访的法律 规定行使申诉、控告与检举权,是信访制度本身设计的重要功能之一虽然信访 的申诉、控告权与诉讼法上的起诉权、申诉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重合,但是这种 在法律制度上并存的公民权益保障“双轨道”,在权利的性质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上是截然不同的,并不矛盾不能因为公民选择了解决问题较为直接、成本较低 的信访途径就片面地得出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相矛盾的结论此外,国务院《信 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信 访问题,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并不是无序的信访,而是在法制框架内 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二是信访制度与清官情结的“人治论”有一种意见认为,信访主要靠各级 领导干部的批示解决问题,具有“清官”情结,是人治思想的表现这种观点是 片面的。

      首先,信访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国家 的基本民主制度这种人民表达意愿、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对现代法治社 会来说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其次,各级领导干部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人 民来信、亲自处理信访问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现,也是落实《信 访条例》“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具体体现领导干部所批信访案件仅限于 指定冇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办理,所以,信访问题依然是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 策范围内解决的三是信访制度与法治目标的“相悖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信访与法治目 标相,悖,应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退出历史舞台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我国《宪 法》规定: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宪 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 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由此可见,信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 利,是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 体系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四是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包办论”以往,在信访问题的处理上,少 数干部、职能部门、信访人和普通群众都不冋程度地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信访 量大、信访秩序混乱等问题是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不力造成的,认为信访问题的处 理主体是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该包办处理所有信访问题这种误区使信访部门 无端地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也给信访丁作带来诸多困扰按照《信访条例》规 定,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应是有权处理相关问题的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的主要职 能是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疑难信访案件,统筹、管理本地区开展信访工作,督促相 关地区和部门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处理信访问题在信访法制化建设中,应遵循依法信访原则,不仅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而 口 •耍规范行政机关处理信访的行为;遵循职责明确原则,耍加强部门之间、地方 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完善大信访 工作格局;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司法判决、调解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改变目前 存在的司法裁判后乂向信访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申诉的状况;遵循行政高效原 则,要在限定时间内尽可能快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最低限度地使用 公务人力及资源,避免事情久拖不决,避免行政成本浪费。

      我们淮安市在遵循这 些原则的前提下,对信访法制化建设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第一,创建“阳光信访”,落实《信访条例》淮安市在全国首创“阳光 信访”综合服务系统,依扌居《信访条例》各项规定,通过技术手段明确受理机 关和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规定和职责,实现了全方位“受理投诉、便 民查询、主动反馈、共同监督”的“四位一体”工作新模式阳光信访”系统 按照《信访条例》办理时限规定,形象地将信访事项标识设置为绿灯、黄灯、 红灯和笑脸,实行分类识别、实时监测、滚动跟踪,确保承办机关必须按照时限 办理,既落实了《信访条例》,也规避了以往超期不办、拖而不决现象的发生 系统还设置信访事项判重功能,对重信重访和终结信访及时进行判重捉醒,既减 少了重复信访,又规范了信访行为,促进了信访形势的不断好转邙日光信访” 实施以来,淮安市信访渠道更加畅通,解决问题更加有力,信访秩序更加规范, 全面落实了《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在淮安市视察后 特别指出,“阳光信访”系统通过技术层面的设计,把《信访条例》的规定和 要求,从技术层面加以保证和落实,“双向规范”的效果非常明显,既规范了群 众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访行为。

      第二弓虽化复查复核促迸依法信访彳言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国务院新《信 访条例》的一项重要法制制度2005年下半年新《信访条例》实施伊始,淮 安市经过广泛调查硏究,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复查复核工作的意 见》,全面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形成了健全完备的复查复核体制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具体办理上,创新地建立了 “信访部门代表政府受 理,职能部门受政府委托直接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结论,政府分管领导 最终审签”的规范程序,确保了复查复核结果的严肃性、合法性、求是性经过 复查复核终结的案件,由于击实认定清楚、政策法规引用恰当,绝大多数信访人 对意见心服口服,从而主动表示停诉息访,经过市级复查复核的信访案件98 % 以上实现了停诉息访,破解了以往困扰信访工作多年的“案结事未了”难题,实 现了信访工作法制化、依法信访程序化第三,引入法律援助,引导依法维权建立信访工作法律援助机制,是市场 经济条件下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解决群众状告无门及因经济原因无 力申请仲裁、诉讼的迫切需要从2006年开始,淮安市积极开展信访法律援助 工作,安排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探索建立了 “信访接待、法律咨询、 诉讼代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第四,维护司法公正,减少涉法信访近年来,淮安市政法系统不断强化工 作力度,积极减少涉法信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其一,强化诉讼调解,力争案结事了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和行政案件的 协调力度,强化诉调对接,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的要求,将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判息诉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其二,做好判后释明,促使服判息诉明确原审法官判后的释明责任,针对 当事人的疑问,由原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引导教育,提高初访 接待息诉率,同时强化考核,将息诉息访的压力落实在原审其三,捉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在案件实体的处理上,把好事实、 证据认定关,准确运用法律,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严守诉 讼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 减少涉诉信访其四,强化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加强法院干部的政治意识,提高 法官的业务素质,做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着力捉高司法权威第五,坚持依法治访,规范信访秩序首先,严格规范办访行为,切实提高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水平弓虽化对信访案件的依法处理 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坚持1 %有理1 %解决,100 %有理100 %解决,做到还“感情账”不怕丟面 T-,还“经济账”不怕受损失,还“执法账”不怕担责任。

      其次,严格规范信访 行为,切实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引导 群众通过写信、、网络等便捷方式,合法、理性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依法有序地逐级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戒, 打击邪气,弘扬正气,改变了一些群众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 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再次,加强信访法规宣传,切实营造合法有序的信访环 境《信访条例》是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法律规范我们把 信访法规宣传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充分利用现代传媒,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和手段,向广人干部群众进行生动、直观、深入的宣传,确保《信访条例》家 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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